📌【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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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因果關係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委質詢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者是屬於公法上的國家「不當得利」,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請求權無時效的規定並無不妥,為何要將人民的權利限縮為10年?
財政部長回答說,有些錯誤是納稅人自己錯誤,但是卻都認定都是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而因納稅義務人錯誤所致的溢繳稅款,其返還請求權由5年延長為10年,所以我們要統一,就是不管是政府機關的錯誤,或是民眾的錯誤都規範10年的請求權期限,才能一體適用。
這樣的說法明顯不符合邏輯,納稅義務人自身錯誤所導致的溢繳之返還請求權,由5年延長為10年,與稅捐機關錯誤者導致溢繳返還請求權,兩者的時效利益並沒有因果關係,就本質來說更是大相徑庭,更無任何需要統一的理由。
誤課人民稅款,是屬於公法上的國家「不當得利」,等於是國家侵害人民財產,理當返還人民,本來就不該有時效限制,倘若財政部修法將時效限制縮短為10年,不僅剝奪了納稅人應享有的法律權利,更會造成超過10年的錯誤課稅案件,人民求償無門,還會造就公法上「不當得利」卻合法存在的畸形現象,更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財產權的精神。 (島編⛰)
#神邏輯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因果關係 在 江柏樂風水好好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買屋NG大調查】別怕惡鄰居 專家:四大法爭權益 ✍🏼▋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就算精通風水的江柏樂,也曾碰到「鄰居」的NG情況,深受半夜清淨機噪音困擾,除了噪音,常見的鄰居狀況還有鄰居製造的臭味、煙味,占用公共空間等,甚至是鄰居家變成凶宅,都會影響自家生活品質。專家建議,若真的無法與鄰居達成共識,可依四大法爭取權益。
知名風水大師江柏樂因鄰居晚上一次開6台空氣清淨機運作,被機器聲吵的無法入睡,後來他送了鄰居10塊防震墊,和平解決了問題,不過不是所有鄰居的噪音事件,能僅靠協商就完美落幕,必要時也可以用法律捍衛自己權利。律師蔡皇其解析,若鄰居所發出的噪音是持續發生聲響,例如機器運轉、發電機等,可依《噪音防制法》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如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進行稽查取締。
#噪音擾人社維法開罰
若噪音是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生活安寧者,蔡皇其指出,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機關處理開罰,或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噪音已嚴重侵害居家安寧,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鄰居家發散異味也是令很多民眾無法忍受,蔡皇其表示,依《民法》793條規定,民眾是有權禁止他人氣味侵入住家,其情節重大者,也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但此類訴訟的困難處,在於如何舉證有異味侵入,以及是何人造成異味,建議民眾可在異味侵入時,請管委會人員或警察前往見證。
亦有不少鄰居是把公共空間也當成自宅使用,蔡皇其提醒,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鄰居不得將自家的雜物堆在公共空間,若發生此類情況,經管理委員勸阻不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將會處4萬元以上,20元以下罰鍰,住戶亦可依《民法》請求鄰居將雜物移去,並給付不當得利。
#鄰居變凶宅依民法求償
常聽聞凶殺案、情殺案、自殺事件,若鄰居家成為凶宅,造成自家房價下跌,中信房屋法務專員洪堯漢表示,民眾可以請估價師來估價,證明有因果關係,依據《民法》中侵權行為法規,主張房屋價值減損,能向凶宅屋主請求賠償,若凶宅是租客造成,則是由租客家屬賠償,但因為該項提告會有落井下石的感覺,所以鄰居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案件較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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