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啊!無法不愛nagee!
認真的Nagee最帥氣✨
【沃草開放國會松心得總結】
上週末,我和魔魔嘎嘎、蠢羊與奇怪生物,在沃草!(Watchout)開放國會松,有一場政治社會議題漫畫家的座談會。
第一次參加在立法院的公開活動,現場還有數家媒體記者。因為非常不想露面(也不想帶面具),最後終究抵擋不了沃草王希的熱情邀請,硬著頭皮上了。當天完全沒有準備講稿,聊的太隨性,這裡做重點統整和大家分享:
1.
nagee畫什麼?為什麼畫?
n:
畫生活
畫重要而不被主流媒體報導的事
nagee是個一心努力工作想買房圓夢的上班族。卻發現台灣人越忙越窮,小確幸的內容離真實生活越來越遠,於是漸漸往更重要的社會議題上鑽研,沒想到是條不歸路。台灣島上的藏污納垢,越翻越臭,越挖掘越多。畫這些議題很累,但是看到越來越多同伴一起來整理家園,讓台灣正一步一步向前進,就覺得一切都值得了。
2-1
創作至今認為最困難的事情是什麼?
n:
如果畫上班族或男女情感的梗,做圖時間很短
但畫議題,幾乎整天都是工作,隨時都在注意時事
畫嚴肅的政治社會議題,最累人的還是資料的蒐集彙整
構思一個方便大眾消化理解的故事,是最難的部分
常常有重要的議題想畫,但想了一晚上,還是沒有好的故事靈感
2-2
曾受到什麼挑戰?如何面對或解決?
n:
最常遇到就是被攻擊說是網軍囉
說來說去就只會講你是拿民進黨錢做事的網軍
屢次被抓包養了一堆網軍的黨國怪獸
卻總說別人都是網軍(攤手)
面對這些指控也沒什麼好說的
反正他們會持續下去,但也僅止於此
因為如果他們有任何的證據,早就大肆宣傳
所以建議那些網軍、駭客講師、肉搜高手
如果有我是民進黨網軍黨工的證據,請快快讓大家知道
3.
對於議題的瞭解與倡議
認為網路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認為立法院資訊的透明開放有什麼影響?
n:
有非常正面且深遠的影響:傳統平台單方面灌輸資訊的黨國洗腦已經出現巨大的缺口。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新聞,都遠遠跟不上網路資訊的速度。而,以往部落格時期,網路文宣還只是用一對一的宣傳,大家的討論還是只能在小圈圈裡面轉,像雅虎新聞的留言板,就有如平行世界一樣。但臉書這類平台的普及,讓很多資訊不只是點對點的連結,而是體對體的衝擊。以往PTT上的精彩好文,youtube影片的爆料證據,都可以在臉書這類的平台快速的在群體與群體間流通。抹黑造謠的破除,真相的傳遞,都有著妙不可言的功效。這也就是為什麼馬政府時期教育部一直想搞掉PTT,而中國死都不開放與國際接軌的google、youtube和臉書。
立院的開放,更是讓國家運作透明化,網路上可以看到立院直播,人民馬上可以看到哪些立委原來是腦包作秀,哪些是真的有在做功課,問政犀利,抓的住重點。公僕的素質無所遁形,這才是國家的頭家、納稅人們,應當看到的。
4.民眾如何參與議題,為公民社會努力?
n:
每個人都應該用自己擅長的方式來關心政治。
很多華奴腦會反射性的說,OO歸OO,政治歸政治。但有國際觀的人早就知道,不論是插畫、設計、電影、音樂、電玩動漫等娛樂、演員巨星、甚至體育選手。都可以看到頂尖的創作者和公眾人物,如何用他們的影響力去深耕自己的文化,去影響社會、國家、甚至世界。即時小小的圖文漫畫家如我,也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我們每一個人,就算只是分享資訊,都是非常重要的參與社會議題的行為。去分享你認為重要的,被消音的每一個議題,都是有效的改變這個國家。
5.現場來賓問答(感謝瘋O谷活躍之江姓網友蒞臨指教)
江:(指定魔嘎回答)
你有為台灣獨立付出什麼代價嗎?如果國際不支持台獨,你要怎麼辦?
魔嘎:「我已經付出代價了」
(不然你以為在中華民國體制下講台獨是政治多正確的事?是快樂的?能不被攻擊抹黑的嗎?且比起台灣,國際更不承認中華民國,你又要怎麼辦?)
江追問:你會為台灣獨立付出多少代價?後果你要承擔嗎?
魔嘎:後果是我一個人的責任嗎?
江:是!
這裡我事後幫魔嘎回應一下:
首先,台灣不可能永遠「維持現狀」:維持在「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屬於中國,不被中共併吞,又不以台灣的名號獨立建國的現狀。更遑論妄想以這舊中國政權的身份走入國際。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維持現狀」是政治話術。台灣的未來就是「被中國併吞」或「台灣獨立」兩個選項罷了。只是前者支持者心裡都知道,卻不敢講出來。
所以來自瘋O谷(大家都知道的統派社團)的網友,這個問題一開始就是是預設立場的,有條件的針對。你應該要先問自己:
你堅持台灣不能獨立,要讓中國併吞。你願意付出多少代價。後果你要承擔嗎?
(網友Vivian Yen事後臉書回應)
「問別人為台獨付出什麼代價,
真是很有趣的問題。
台灣島民無時無刻,
早就都在為不台獨而付出代價。」
http://goo.gl/Eeyr91
江:(問我們三人)為什麼不畫蔡英文昨天失言的事件(追問:什麼時候才要畫?)
魔嘎:昨天才發生的事,我今天整天都在現場要怎麼畫?
羊:我之前就畫過民進黨髮夾彎的事了,你有看過嗎?你根本沒看吧?
n:
我畫議題有一個大方向
是否符合最大公義效益
重要的事優先於雞毛小事
改革制度優先於關注個案
被忽視的優先於媒體已經強力曝光的
每天,都有很多網友會投稿,希望我能幫某些議題發聲,環保、動保、醫勞、還有各種弊案,包羅萬象,我的訊息欄滿滿的都是讀者投書,我還沒畫的,更重要的議題還非常多。一個失言事件沒畫,不需要這麼敏感。
中華體協的後續、近期的兆豐銀千億洗錢案、香港民主法治倒退的危機與借鏡(包含這幾天的選舉,過程和結果)。93遊行後續的爭議、荒謬言論和造謠總整理(根本是下限大集合)、國民黨要用和平作為包裝,實為讓中國併吞台灣的兩岸協議納入黨綱,並擬入洪習會議題…等等等太多了,隨便一個議題畫個十篇都講不完,我一篇都還沒有畫,你只在意我怎麼不畫蔡英文失言?問一次不夠,還要追問兩次、三次,「你什麼時候要畫?」
等兆豐千億洗錢案都查個水落石出
實際產值破兆的黨產追查還給國家人民
到時候如果都沒有其他更重要的事
我再來處理蔡英文失言,好嗎?
當然,我也會嘲諷馬英九或朱立倫的失言
請注意兩者的差異
蔡英文、柯文哲這種人,背負的是宇昌案、MG149案那種查了天翻地覆,國民黨和媒體總動員的攻擊,最後選舉結束才證實是抹黑一場的爛案。
馬英九朱立倫這種人,是背負了大巨蛋案、美河市案、國務機要費、富邦魚翅案、雙子星大樓案、國會議長監聽案、各種關說案、各種實質影響力貪污案…背負了上百條案子在身上,條條大案!卻被私立東廠太賤特偵組縱放不起訴結案。
我告訴你,就是這些人把台灣變成犯罪天堂。這是國家的悲哀,民主法治的沈淪。人民對於天理不彰,恨的牙癢癢的束手無策,只能在網路上畫些圖,苦中作樂帶過。
面對政治打手的指控。我說,如果做網軍、支持台獨真的那麼爽,可以靠這個賺大錢、可以爆紅,那不論一線藝人還是小模、知名百萬人氣或新秀圖文臉書作家早就搶著表態、靠這個吃飯了。人家都是有經紀人、經紀公司在操盤的,難道不會盤算嗎?
並不是說那些公眾人物不表態就要譴責他們,而是告訴大家,講政治,處理這些議題,並不是爽差事。
罵國民黨很爽嗎?
相信我,罵國民黨一點都不爽
每天都在注意這些人性最醜陋的事
你絕對不會快樂,內心真的越來越陰暗
不做的話,誰要來做呢?你嗎?
罵國民黨一點都不爽
又很難接到廠商業配(圖文作家最大的收入來源)
但是
為了生活我可以忍
污辱我們台灣人就是不行
罵國民黨一點都不爽
但是把那些阻礙台灣進步的最大毒瘤消滅
讓台灣變的更好
超!級!爽!
實不相瞞,我超~想~接國民黨的文宣廣告的
業界人士都知道,國民的的案子預算超級多,品質又爛
簡直超好賺。真心歡迎國民黨找我做廣告文宣。
但想也知道,利潤怎可能是最下游的第一線實戰人員賺呢?
我們這種血統不純正的台灣人,怎麼能分到高級的黨產?別作夢了,只能請其他窮酸小黨給些合作機會了吧
6.網友提問:nagee明明就不是肥宅,為什麼要欺騙大家!?
n:
其實動態照片第一張圖,也就是開始經營粉專的第一張圖,就是自畫像啦
http://goo.gl/U5SKjx
(最新一張的動態照片點下一張就是了…)
而且一開始就說不是肥宅啦!肥宅「月夜」是部落格時期起家的主角(詳見相簿「人物介紹」),所以就用主角當大頭照。臉書經營從幾百人起家,新網友總是會把大頭照當成作者本人,我也每次都要解釋,後來就懶了,就,三人成虎,三萬人成肥宅了。
這次沃草因為曝光量比較大,果然有出現了月經文:nagee不是肥宅!其中不乏「說好的肥宅呢!」「欺騙肥宅的感情!」「消費肥宅!」這樣開玩笑的質疑(應、應該是開玩笑的吧!?@@)
好啦還是要說一下,剛做部落格的時候,新聞媒體和社會風氣對「宅」族群很不友善,常常在社會新聞污名化、或對宅族群的興趣有諸多嘲諷和歧視。我覺得非常不尊重文化多元,當年也寫了一些文章,反應那時候社會風氣崇拜「夜店時尚奢華、文青質感品味」,卻鄙視宅族群的價值。我當年用肥宅當主角,就是覺得肥宅真是社會弱勢,想幫他們說話。
另外我在中學時期,有一次巧遇稻中桌球社的作者古谷實老師來台宣傳新書。很高興去請他簽名。對於他能把醜八怪在社交圈遇到的排擠,和許多社會邊緣人遇到的人性黑暗面描繪得這麼寫實,想說它一定是個有著親身體驗的資深醜八怪肥宅吧!沒想到他是個有型的帥哥…恩。
突然理解大家的心情了。
7.(追加自暴自棄)
n:直接公開IG啦,不用肉搜了
直接找nagee就有了啦(nagee_taiwan)
身為創作者,其實不想露臉,但因為創作內容擋到黨國財團的財路,一直都有網軍在肉搜我(也因為如此,他們才會一直覺得唐鳳會肉搜他們…好可悲= =)但我出席活動也不想帶面具,所以參加過沃草的國會松這種規模的公開活動之後,反正也沒什麼肖像隱私了,那各位網軍就不用麻煩了,直接公開IG給大家看啦。
政治理念不同的帳號,能攻擊我的部分只有兩點,一是抹黑為網軍。二就是嘲笑我是肥宅。你們可以攻擊我,但不要對肥宅人身攻擊。今天我驗明正身不是肥宅,請統派網軍放過肥宅。不要污名化肥宅。
另外公開還有一個用意。本來大家以為我是肥宅,所以發現不是之後,意外的產生了「反差帥」。但是明明就長的像個人類罷了,結果現在有些網友在那邊放風聲說nagee好帥,那之後出席活動不就又變成「反差醜」了!你們知道我的心情多沈重嗎QQ!這就好像「今日我最美」或表特版的標題寫的太聳動,結果照片看到讓大家失望了,反而會被噓爆的。所以,與其在誇浮吹捧中破滅,還是誠實點公開真相。
PS那天蔣萬安委員也有參加國會松,主持人王希還問大家:nagee帥不帥~嚇得我一身冷汗啊!
好啦,就是這樣,謝謝沃草、王希、那天來參加的每一位公民還有螢幕前每一位支持我的台灣人!
謝謝大家!
後記:
明明有一堆議題要畫,包括還有人等著看我們什麼時候畫蔡英文失言。但還是要放空個幾天~
原來不只是我在活動過後會放空啊
蠢羊
http://goo.gl/4McW7P
魔嘎
http://goo.gl/RuqXYv
沃草開放國會松
http://watchout.tw/congress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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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淺見如下:
首先,就原PO所提「O老師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其實個人一向排斥「看到什麼問題類型,就用
什麼理論去解」這種反射式、套公式的方式,這對一門學科的學習、理解和應用所具有的
助益都不大,尤其在解刑法的問題上,建議還是要回歸「概念的定義與要件的構成和解釋
」上,如此才是長久之計。
另外,前揭解法具有幾個重大的瑕疵,第一,一般而言作為義務並不容易區分其係「保護
義務」抑或「監督義務」,且保證人之作為義務同時包含保護與監督義務的情況,又該如
何?如以此為標準判斷正犯或共犯的構成,將治絲益棼,況且教科書參考書中論及作為義
務時亦大多以「保護義務」一詞為概括性之稱呼,少有為區分者;第二,保證人地位類型
中有一種「危險源監督(義務人)」,如危險物品管理者、收容具暴力傾向精神病患單位
內之醫護等,這些人的作為義務係屬監督義務,但其因故意或過失而不作為導致法益受侵
害時,亦非必然應論以「幫助犯」,事實上還是要依案例事實而定;最後,最重要者,正
犯與幫助犯各有其學理上之構成要件,上開以所謂「義務類型」來判斷不作為犯正犯或幫
助犯之構成,直接忽略正犯或幫助犯之構成要件,實乃捨本逐末。基於上述理由,本文認
為此說應不足採。就本題而言,原PO所舉二師之解法,仍應以李師所解為當。
本文認為,本題之爭議其實並不在「應構成不作為犯之正犯或幫助犯」這一點上,而係在
於「構不構成不作為犯之幫助犯」(當初筆者讀到此處時,即在書上這個段落上打了一個
問號),分析如下:
謂正犯者,包含「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直接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直接正犯、「利用
他人作為行為工具以實現其犯罪目的」之間接正犯,以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本題甲並非著手殺乙之行為人,故非直接正犯,若欲以正犯論之則僅有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本題之甲仍非間接正犯,蓋其不作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並不具條件因果,亦即即使其
出面阻止丙,丙仍可能殺死乙,即甲之不作為並非對於乙死亡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
存在之條件,充其量僅得謂可能降低丙殺死乙之機率;其次,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之
犯罪亦無何意思支配之可言;最後,通說認為間接正犯應係以積極之作為操縱主要的行為
歷程,故不能以不作為方式成立間接正犯(教唆犯亦同)。故本題甲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
為(間接)正犯。
另,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係指對於他人之故意犯罪,於其行為終了前(含行為前),於無
共同行為決意之前提下,基於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幫助故意),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
發生提供助力(幫助行為,可為積極或消極之行為,言語助勢或精神支持亦屬之),而尚
未達至正犯之支配程度。另應注意,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過失幫助及虛偽幫助皆不成
立幫助犯。綜合通說與實務見解,幫助犯之要件如下:
1.有他人之故意犯罪
2.該犯罪行為尚未終了
3.幫助者與行為人無共同行為決意
4.基於幫助故意(即為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5.幫助故意須為既遂故意
本題爭點在於,一方面某甲既為警察而具保證人地位,有阻止犯罪發生之作為義務;另一
方面,依題文所示,甲於事前並無殺(傷)人犯意,僅於其到場時,「適」有乙之仇家丙
攜槍來尋仇而殺之,而甲於事發當時雖未實行其作為義務,惟如題示甲係為「避免受波及
」而躲避(題文「倖免於難」),故其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遑論既遂故意,如
此甲是否仍應構成不作為之幫助犯,此容有疑義。茲舉一例以資對照:甲為警察,一日晚
進入一家夜店搜尋犯罪蹤跡,不料當時夜店內正有兩派黑道份子正在談判,一言不合引發
槍戰,雙方人馬持槍對轟(事後知死傷數人),甲一見狀深恐遭受池魚之殃,立刻落荒而
逃,甲是否構成不作為幫助犯?
以上例與本題相較,可知其差異在於犯罪發生當時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亦即具有保
證人地位之人,對於其具作為義務而不作為之行為,吾人原則上已將之擬制為具備犯罪的
主觀故意(或過失),只是為免落於刑罰苛烈之議,於特殊情況下得以期待可能性作為阻
卻罪責之事由。本題,依題文所示甲應仍具實行其阻止犯罪作為義務之期待可能性,竟僅
為求自保而逕自躲藏,其不作為之行為對於丙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提供了助力,無阻卻
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附帶一提,題文「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一句,並未明示其是否係於上班值勤時間,
或其實是下班後或休假中,仍穿著制服假裝值勤。若是「非上班時間」則又應討論是否仍
具作為義務(下班後的消防員看到火災有無救火義務?),個人認為可仿「業務犯罪」爭
點廬列形式說與實質說,擇一採之,恕不詳述。
以上供參。
※ 引述《myscloudrift (小白菜)》之銘言:
: 想請教板友關於不作為幫助犯的問題。
: 出處:李允呈的刑法解題趣,99年司法官的題目:
: 甲為警察,竟對乙所經營之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每月十萬元
: 共計十次。某日,甲穿著制服偽裝執行勤務,實則擬收取當月之款項。
: 此時適有乙之仇家丙前來尋仇,丙舉槍射殺乙時,甲不加以制止,
: 反而迅即臥倒躲避,倖免於難,乙則被殺身亡。
: 甲針對未制止丙開槍一事,以其係緊急避難行為辯解之,
: 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這裡我有問題的是擬答中寫的
: "甲未制止丙開槍的行為,構成不作為之幫助殺人罪"
: 我有上易台大老師的函授課程
: 講義中p.11-74有提到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參與關係
: 問題點:當具有保證地位之人,違反作為義務而不阻止他人實行犯罪時
: 究竟該成立正犯或幫助犯?
: 易台大老師是建議以區分理論來判斷
: 當作為義務是保護性質,則成立正犯,
: 作為義務是監督性質,則成立幫助犯
: 按照這理論,本題的甲(警察)對乙負有保護義務,應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但擬答中寫的是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 我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如98台上585,
: 似乎也肯定有保證地位之人,
: 若對他人犯罪之實行違反義務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所以考試的時候,遇到這種情形,究竟該論以不作為幫助犯,
: 或直接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
: 覺得兩種說法好容易混淆...懇請板上高手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2150162.A.C8C.html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17:47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1:25:2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3/2015 22:39:21
謝謝諸位版友指教,我稍作說明如下:
對於waitng大所指「判斷正共犯適用犯罪支配理論,不是用因果關係」,此當正確
無疑,我在第二段提及條件理論當然不是在依此判斷正共犯之成立與否,而只是在
說明甲之行為於犯罪結果間甚至不具絕對的條件因果,因為當下腦袋出現不少東西,
沒多思索就一下全丟出來,事後也未詳以審查,而穿插在該段落裡看起來像是在以
條件理論判斷正共犯,這是我組織上的疏誤。事實上就如同w大所言,應用犯罪支配
理論判斷正共犯,這其實正是我接著文中「甲並無殺人故意,對於丙犯罪亦無何意思
支配之可言」所要表達的。倒是我並沒有做如「所謂犯罪支配理論,係認為能夠掌控
、支配整個犯罪過程之人,即屬犯罪之核心人物,為負最高責任之正犯,欠缺支配地位
者,則為「參與犯」。依此理論,正犯之型態有三,包含直接正犯(行為支配)、間
接正犯(意思支配)、以及共同正犯(功能支(分)配)」如此基本定義上的詳述就
是。
另外,對於dswen大所指「犯罪支配理論是用在"故意""作為犯"的區別上,能不能用
在不作為大有問題」,此點亦屬確論,不過我在文中似乎也並未以犯罪支配理論論斷
行為人之不作為行為,所以尚不清楚d大提出此點之意旨為何?
我的論點,簡言之,即本題甲顯非直接正犯,既然如此則僅能探討間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甲既無殺人故意,又係不作為,依犯罪支配理論仍無法論以間接正犯,故只能朝
幫助犯方向著手。
以上說明,希望多少能收修正釋疑之效。至於w大所指「這篇很多基本觀念都有問題」,
如果方便,亦懇請w大再不吝賜教。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0:52:34
謝謝d大的問題,我試簡答如下:
1.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在事前與母親所商議之行為,而由父親動手實行,則母親應成立共
謀共同正犯。
2.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行使詐術或其他方法所為,則母親應成立間接正犯(例如母
親明知父親性格衝動暴躁,故意割傷父親愛車,待父親回家發現後說是小孩割的)。
3. 如果母親雖無虐童意欲,但對於父親的虐童抱持著幸災樂禍覺得打得好之心態,則母
親「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認孩子受虐之事
實發生,則其具間接故意,且其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應為幫助犯(這一點有爭議)。
4. 如果父親的虐童係由母親教唆所為,則母親應成立教唆犯。
5. 如果母親並無虐童意欲,亦無容認孩童受虐之主觀心態,則面對父親的虐童,母親具
有保護義務而應作為而不作為,若其實行其作為義務,可對父親之行為形成阻力,事
實上可能降低孩童受害之機率,反之則因其不作為,而造成父親犯行之助力,如此,
母親則應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上述第5點(第3點其實也類似)即李允呈書中對於本系列文討論題目之見解,本人也認同
這部分看法,並且認為應再加上「期待可能性」去判斷,例如假設父親孔武有力,甚至手
上有刀槍等凶器,出言威嚇母親「如果妳敢吭聲我就把妳宰了」,倘若案例事實如此,是
否仍應論母親以幫助犯之罪責,則尚有疑義。
以上說明,不知當否,還請d大指教,謝謝。
此外,對於我文中所舉「警察甲遇黑道槍戰即落荒而逃」一例,如果是你將作何解,是否
也可請你分享一下你的意見呢?
是的w大,我知道你在說那一句,我的解釋就如前述,當下腦袋裡面想到什麼就接連打
下來,造成誤會,這是我的疏誤。當然如果你要針對這點堅持我是觀念錯誤,那我也無
話可說,畢竟文字就在那裡,呵。至於說「事實」究竟如何,我想爭執這個應該也無甚
實益可言。
至於你說的間接正犯那裡,可能因為系統的關係造成文字錯漏,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
意思,抱歉。無論如何,我是始終認為警察對丙並沒有意思支配,所以論定不成立間接
正犯,如果你認為是有意思支配,那麼我想這應該是對案例事實價值判斷的問題,當不
致「構成基本觀念錯誤」?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1:5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14:12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4:0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27:56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0:24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4:38
※ 編輯: longreen (61.223.32.17), 09/14/2015 0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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