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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闆會遲疑,公司花心力培養一個大將,辭退時要承擔資遣費和找人的成本,不划算。但換個角度想,只心疼一點點資遣費,就要賠掉團隊對你的信任嗎?「你應該花時間找對的人,不是花時間留住不適任的人,沒有人真的無可取代。」
https://meet.bnext.com.tw/articles/view/47603
不適任資遣 在 周駿宥Kilang’Adop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花蓮縣議會議政報導-完整原文》
盼地方與中央聯手改善文健站多項勞資相關問題
文化健康站在花蓮開辦多年,是民間服務原住民老人的重要支持、照料體系,但在服務端卻產生不少問題,駿宥長年關注長照議題,在108年陸續接到照服員與文建站經營單位的陳情,深入了解、探討後發現地方和中央在訂定文健站和照服員的勞動機制上有很大的問題:
《問題一:因制度訂定不明確,導致勞資雙方長期處於不平等狀態。》
中央、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團體、協會經營文化健康站,照服員和相關聘僱工作人員…等(以下稱為勞方)由勞動部故有的機制在保護,而經營文健站的地方民間團體、協會(以下簡稱資方)並不是營利或酬庸單位,卻在勞方工作不適任或是工作狀態出現怠惰甚或是偏差時,無法解聘勞方,因為預算編制項目中並無列入解聘勞方的預告薪資、遣散費…等,導致資方必須自掏腰包、自行吸收高額的費用,對非營利事業單位、團體而言,根本無法拿出龐大的費用,長期處於勞僱關係不對等的狀態,沒有保護資方的條件、機制,經營文健站的民間團體、協會叫苦連天‧
《問題二:預算編制未審慎考量到勞雇關係中的退場機制。》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編列預算的過程中,應與勞動部共同研擬能保護勞方,同時也能支持資方的共存共贏關係,因為文健站的經營與一般自營事業的資方性質不同,必須另外編列退場機制的預算,例如預告薪資、遣散費…等,當然對於資方需要申請勞方退場機制的經費時,也須提出勞方不適任相關證明,對於相關的申請流程與機制將是需要審慎考量部分。
《問題三:照服員工作表現無評比機制,導致照服員照料品質良銹不全。》
長期以來文健站的照服員都是憑著良心在工作,但因為沒有相關的評比機制,所以有很多的灰色地帶,更不乏有很多怠惰、逃避工作上學習、服務態度不佳、上班習慣不良…的照服員,無法令可管,讓資方頭痛。所以中央、地方應設置工作評比系統,提升照服員工作積極度以及照料老人家的服務態度,更可在勞僱關係的訂定契約中設立評比的分數低於某個水準,資方可無條件解僱,如此也可確保文健站在照料老人家的服務與品質,對於僱主也是一種保障。
《問題四:地方政府在文建站核銷費用流程不順暢,導致經營文健站的民間團體、協會..等,長期代墊業務費用甚至必須挪用照服員薪資,導致拖欠照服員薪資多月,引發勞資糾紛。》
去年駿宥在質詢文健站議題後,雖然有感受到縣政府與原民處有開始著手改善相關申請經費流程上的問題,經過一年後,在經費申請的流程中,加入了鄉、鎮、市、區、公所這樣有利的地方行政資源,但文建站代墊費用的情況依然存在,更延伸出資方不是營利團體,卻還得自行吸收預告薪資和遣散費用…等額外的開銷,試想若是資方長期墊付業務費用,當沒有多餘的費用墊付時,勢必先挪用人事管銷費用,在資方不得不挪用照服員的薪資情況下,導致照服員無法按時領薪,或是拖欠薪資,甚或是變相扣除照服員的薪資…等不合理的狀態,最終引發勞資糾紛而對簿公堂,這都偏離了原本中央原民會設立文建站的美意。
雖然駿宥近年來接收到很多文建站不論勞方或是資方的陳情,但在本質上對於中央、地方積極推動文建站照料部落老大人們的美意是肯定的,但因為計畫推動已經不是初期,在各項勞資的制度上必須一年比一年更好更完善,唯有為文建站量身打造的勞資平等條例與機制,才能讓勞方有保障、讓資方無後顧之憂、讓老人家受到最完善的照料。所以駿宥定會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並向中央原民會喊話,要完善這項計畫的體制光靠原民處是不夠的,必須縱向的串起中央的資源才能得到更完備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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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目前最常被資遣的幾乎都用第五款
通常都是用
”公司覺得你不適合”
“你覺得適合這份工作嗎”
之類的言語
好一點的公司可能會給資遣和非自願
狠一點的就用各種手段玩到員工受不了自請離職
問題是這個東西其實是很難界定的
適不適合沒有一個標準,老闆說ok就ok
資方只要主張勞工不適任就可以資遣
講白了就是我看你不順眼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套上不適任的圈圈
似乎也不需要紙本記錄作為佐證
老闆說得算
而且據說必須有約談或輔導記錄
才能用這項作為最後手段
這種東西就算做資遣通報
也不需附上任何資料
變成資方處理掉勞工的絕佳手段
尤其現在接近年底,工作很難找
如果這時候被資遣一定很難受
公司還可以省下一筆年終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對這類事情有研究的呢?
11-5這個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
雖然可以透過調解或申訴主張資方不當資遣
也有機會復職,但是資方也可以用各種方法逼走
怎麼想都是對勞工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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