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我和陳椒華委員一起主持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公聽會,感謝大家的參與,讓這場公聽會幾乎座無虛席、討論熱烈。
令人難過的是,之所以這麼多人參加這場公聽會,是因為他們都是土地徵收制度下的受害者。
以下,僅就當天討論的議題,擇要跟大家報告。
1. 在窮盡救濟手段之前,政府應停止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侵害的處分。
現行的土地徵收制度中,徵收處分即便在救濟程序中,原則不停止執行,除非訴願機關、行政法院,願意裁定暫時處分。
因此,即使居民對於徵收有異議,提起訴願甚至與政府對簿公堂,在原則不停止執行的制度下,徵收處分的執行程序仍持續進行。
也就是說,就算最後居民勝訴,房子也已經被拆了,不可挽回的傷害早已造成。
就大埔案來說,政府最後重建張藥房,但重建,並不能補償徵收制度對居民的侵害,當然,也不可能挽回一條人命。
2. 為避免無限上綱的公益目的浮濫徵收,土地徵收的目的應限縮於「公共事業」。
針對限縮土地徵收的目的事業,除了釋字第409號和釋字第425號的意見皆因為「公共利益」包山包海而提出質疑,余宜家專員也表示,現在的公益規定必須要限縮。
原因包括:一、現行的徵收制度是強迫人民參與,人民非自願被徵收;二、所謂公共利益的未來想像非常不具體:這個未來的理想是否會實現?為未來的理想犧牲現實的生存是否合理?
土地徵收系統性的製造迫遷戶,讓原本就容易受到侵害的團體,如女性、兒童、原住民,受到更深的不平等對待。徵收過程中更將產權多寡的人撕裂成贊成反對兩方,造成社會撕裂。
3. 強化土地徵收審查的獨立性,審議過程應該公開透明。
針對強化土地徵收審查的獨立性,徐孟平專員認為,現行制度中只規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人數與專業範圍,然而遴聘的機制實務上充滿了疑慮。相較之下,環評委員有外部參與的管道,土徵委員卻相當模糊。
「有徵收才有安置」也充滿邏輯上的矛盾,政府本來就應該在評估對居民的侵害並有降低損害的計畫後才能夠進行徵收,如果沒有徵收根本不需要安置。
在審議過程中,民間只能被迫照單全收,包括審查書件、會議記錄、做成審查的依據等資訊沒有公開透明,連當地居民都無法拿到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報告。
4. 落實行政聽證,聽證中應納入事實調查程序。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進一步說明聽證制度目前的問題。現行的聽政是由需地機關辦理,讓正反兩方廝殺,這一方面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另一方面,聽政無法進行其他方案的調查,羅列雙方意見就做成聽證結論。需地機關應該要有舉證責任,提出嚴謹的報告。
🔸針對公聽會討論要點,行政機關回應如下: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表示,區段徵收的執行一定會侵害到部分所有權人的權益,如何去保障小基地的所有權人和非正式住居者的居住權,是目前檢討的方向。針對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評估,會加強民眾的參與。
目前有要求須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辦理兩次公聽會,並先和民眾協議。相關會議訊息都會公開,也歡迎民眾列席表達意見,這些意見都會提到會上,讓委員知悉。將透過民眾參與的機制讓公益性更完備。
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說明,採用區段徵收是因為開發目的已經很清楚,不管市地重劃還是區段徵收,都是整體開發的一部份,整體開發的好處是開發完成後,開發區的利益是當地民眾共同分享,因此有負擔公共設施的義務。公共設施大家都想使用,但是大家都不想負擔,這就造成不公平。
🔸結論
最後由陳椒華委員總結土地徵收條例與土地徵收相關制度修正方向,包括土地徵收應限縮以公共事業之興建的「公用徵收」、強化土地徵收審議之獨立性、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全面辦理行政聽證,以及強化公益性與必要性之標準,使審查標準能夠更具體且明確。
這場公聽會是土地徵收條例修法的第一步,我將持續為解決土地徵收制度的問題努力。感謝台灣人權促進會 TAHR、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以及眾多自救會成員的寶貴意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有話好說 PTSTal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航空城 #區段徵收 #迫遷 #居住正義 #都市計畫 #開發 #桃園機場 #鄭文燦 👤來賓: 鄭寶清(前桃園航空城公司董事長) 余宜家(台權會居住權專員) 蔡梅芬(桃園航空城計劃被徵收戶) 李克聰(消基會交通組副召集人) 💬 歡迎網友、鄉民們,週一到週四到臉書收看直播,參與線上討論,有閒來坐! ...
余宜家專員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
過去一向認為都市計畫的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的變更)屬於法規命令的性質,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處分,就算人民認為該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司法院105年12月9日釋字第742號解釋指出,因為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被劃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將受到限制,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應該要讓人民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
今日與會的學者專家均肯定本次修法,但就原告&被告資格,訴訟客體及要件、判決效力等有所討論,主要聚焦的幾項爭點包含:若是以「核定」都市計畫的機關(內政部)而非「擬定」機關為被告,核定機關是否公親變事主?擬定機關在訴訟上扮演什麼角色,訴訟參加or僅陳述意見?訴訟客體是否限於已發布的都市計畫,排除「先行區段徵收」?如排除,又應如何保障因「先行區段徵收」而權益受損之人?再者,是否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才能提起行政爭訟,而不包含「事實上利益」?最後,如果法院只宣告該都市計畫違法,而不是無效時,有沒有拘束行政機關另為處分的效力?本法是否應保留此種法院得僅宣告違法的態樣?
感謝今日的學者專家提供的意見,司法院和內政部會再就相關問題加以研議,立法院也會盡快在本會期排審,讓人民的權利救濟保障不漏接!
#謝謝各地英雄好漢(下圖由左而右、由上至下)
#林明昕教授(臺大法律系)
#宋采臻專員(環境法律人協會)
#廖義銘院長(高大法學院)
#古宜靈理事長(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聯會)
#傅玲靜教授(政大法律系)
#林妍君律師(君臨國際法律事務所)
#王瀚興律師(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宏順秘書長(都市計劃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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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教授(東吳法律系)
#余宜家專員(台權會)
余宜家專員 在 有話好說 PTSTalk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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