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博雅 什麼都參在一起作撒尿牛丸亂講,其實目的只是為了打柯跟騙你這種人
法源都貼出來了,自己多看幾遍用腦子想幾遍好嗎,不然很容易被人騙走喔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要先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這個前提,人民才需配合檢查治療
誰來定義這個『#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 偉大的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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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6/19解隔離的孕婦為什麼不用PCR採陰就可以解隔離
=> 因為CDC當時的規定關14天就好,這是中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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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北市府的『精準匡列』是用『CDC的標準加強版』來去匡列
但並不是『精準匡列』就要被隔離,也不是『精準匡列』就要強制驗PCR
目的只是為了防堵那些不在標準內的可能感染者,這是寧多驗勿放過的概念
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柯文哲還說要去問陳時中這些人能不能強制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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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7/2耳鼻喉科的CASE來說,接觸病患200多只來60個檢測,剩下100多不能強制PCR檢測
=> 因為當時『中央防疫醫師』認為確診醫師看診時有戴口罩&面罩等裝備作足防護,傳染給病患的可能性較低,所以『中央標準只需匡列4人(配偶跟員工三人)』,剩下200多病患是北市額外匡列,只能用勸說無法把這些人抓出來強制檢測&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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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東西苗博雅不知道嗎~?只要台北市長是綠色的他一定知道
這類覺青講話都帶政治目的,鬥爭八成民生兩成,跟當年共產黨作法差不多
整套邏輯論述都會掩蓋對自己不利的反方論點或證據,聽眾若不用腦袋思考單純囫圇吞棗
就會被他牽著鼻子走,被馴化成聖戰士到處出征丟自己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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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阿』
Re: [新聞] 苗博雅轟「殘陽案例」證明市府防疫疏失 黃珊珊:是議員搞不清楚狀況 https://disp.cc/b/163-e3ts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e3r6
#武漢肺炎 #新冠肺炎 #二級警戒 #COVID19 #COVID2019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篩檢依法裁罰本就有法律,不是新發現】
柯市長在記者會上,說我們大安區診所感染案例匡列200多人,只有60幾個願意篩檢,都是100多個民眾不想來篩檢,他們無法強制手段處理,但市長現在警覺應該強制,所以要請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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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市長,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https://bit.ly/3Anog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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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照第70條,拒絕、規避或妨礙,可開罰3000~15000以下罰鍰。(https://bit.ly/3xepxtS)71條,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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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之前北農會失控,也是一樣的問題,明明當時已經累積確診33例,早就應該擴大匡列強制快篩,結果市府僅用「呼籲的」請北農人員自行騎車到2.8公里外的剝皮寮自行快篩,直至被爆料、累積至53例後,市長才裁示要機動隊去北農就地快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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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血淋淋活生生的例子,市長處理我們大安疫情,卻都不會作為前車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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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就訂在那邊了,這不是新發現,市府可直接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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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市長不要請示了好嗎,病毒不等人,該怎麼做就怎麼做,趕快依法行政,盡早篩檢才能有效控制病毒,保護我們台北市民,大家都會支持!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多時候,我們不以為意而掛在嘴上的:
「相忍為國,忍一下會怎樣?」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國家監控?」......等言說,
其實都涉及人們基本權利的限制。
如果你不在乎自己的權利,還要要求別人在沒有明確與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忍一忍就好」,其實是草率的拋棄了前人為我們爭取來的自由與法治,可能讓台灣倒退回到幾十年前。
「透過實聯制簡訊,可以描繪出一個人日常生活出入公共場所與消費的痕跡,其實涉及人民高度的活動隱私。如果人民不願意暴露隱私,那麼可能付出的代價便是無法進入商店進行消費、進入公共場所參與活動,對於基本生活、自由權利都會受到重大的影響。與其說人民自願暴露生活軌跡,不如說是「不得不」之下的選擇,因此此一政策涉及隱私權、自由權等限制,本應要有完善的法制配套措施,特別是明確的法源、規範內容、(不配合的)法律效果等。」
「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