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5/2048721.htm
上禮拜有一則新聞,有一位18歲陳姓男子無照酒駕,一時不慎駛入對象車道,不幸撞死一名黃姓騎士,當下陳姓男子非但沒有停下來報警、將黃姓騎士送醫,還加速逃逸,並把車駛入暗巷,將車牌拆下企圖規避刑責,最後法官考量陳姓男子與黃姓騎士的家人以新臺幣250萬元達成和解,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肇事逃逸的相關罪責與實務經驗,因為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對於原本舊法的條文不夠明確、違反比例原則等事由宣告違憲,所以立法院在今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修正了最新的刑法185條之4,以下就來說明新法跟舊法有什麼差別,而我們又應該注意什麼事情呢?
第一,「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這個修正呢是因為很多民眾和法官都對於原本的條文「肇事」有沒有包含「無過失」的情況存有疑義,像是如果別人撞到你,但別人受傷,這時候到底需不需要留在現場呢?過去實務上多認為這時侯也需要留在現場,否則就有觸法的可能,大法官認為這部分規範的不夠明確,宣告違憲。所以修正後的條文「發生交通事故」很明確的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
第二,原本肇事逃逸的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這部分在沒有區分「有無過失」「對方傷勢嚴重程度」的情況下,個案中可能過重,違反比例原則,也宣告違憲。所以新法修正後區分成「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差別就在於,6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關的,等於在最高刑度沒有下修的情形下,個案中給法官更多的裁量空間,而且新法施行後,「無過失逃逸」的一方,法官可以按照條文規定「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決減刑或免刑。
以上大致就是新法跟舊法的簡單比較,把條文規定的更明確,也給了法官比較多的裁量空間。但還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好的方法還是停留在現場,維持事發時的狀態,先確認雙方有無受傷,然後等待警方來到現場,製作筆錄,釐清雙方的肇責,確認雙方後續希望怎麼處理,有無和解意願等,千萬不要自己當法官,以為自己沒有過失,就走掉了,萬一屆時判斷錯誤,是會吃上刑罰的。
最後,在發生行車糾紛時,若涉及金額較高,無論是肇事之一方或是受害之一方,都還是建議能夠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一來省去自己往返警局或法院與對方談判的時間,二來由律師代為出面洽談也對自己的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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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Hi 大家好~ 上次「警察違法!?道路臨檢可以拒絕嗎?」的影片播出後 許多網友就紛紛留言想知道 若是酒測的狀況,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人民也可以拒絕酒測嗎?拒絕有什麼後果? 另外最近政府連續針對酒駕的法律規定做修改 瑩真律師的私訊就被灌爆了 網友們都想聽聽瑩真律師發表對酒駕問題的看法 ...
刑法185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騎乘機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業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並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是其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
比較上揭新舊法結果,新法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之法定刑(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舊法所規定者(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新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上訴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論科。原審未及為上揭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而依法定刑較重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對上訴人論罪科刑,其適用法則尚非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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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變更」的概念,廣義來說,包含:(1)從無罪變有罪;(2)從有罪變無罪;(3)從重罪變輕罪;(4)從輕罪變重罪等情形。然而,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已明示情形(1)不為罪,故刑法第2條要處理的,剩下(2)、(3)、(4)等情形。
當立法變動的情況為上述情形(2)或(3)時,依照從輕原則,係適用輕法(不過,就(4)的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本質上仍是從輕原則的適用)。刑法185條之4關於致人受「輕傷」而逃逸的新舊法比較適用,即係情形(3)之情形。
* 以上部分內容係參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年3月四版,頁111-112。
刑法185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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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遭公布名稱廠商之權利救濟與訴訟類型/#江嘉琪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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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之損害賠償/#戴東雄 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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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條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Hi 大家好~
上次「警察違法!?道路臨檢可以拒絕嗎?」的影片播出後
許多網友就紛紛留言想知道
若是酒測的狀況,警察臨檢是合法的嗎?
人民也可以拒絕酒測嗎?拒絕有什麼後果?
另外最近政府連續針對酒駕的法律規定做修改
瑩真律師的私訊就被灌爆了
網友們都想聽聽瑩真律師發表對酒駕問題的看法
究竟「唯一死刑」「加重刑罰」就能遏止酒駕歪風嗎?
大家有福啦😋😋😋
在這次的新影片中,這些問題一次大放送!!!
讓我們趕快進入這次影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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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條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避免酒駕再釀悲劇 劉櫂豪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全面防制
劉櫂豪委員今(25)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林佳龍部長,針對社會關注的酒駕議題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從提高刑罰、罰款外,對於連坐的研議、沒入車輛、累犯的教育訓練、大眾運輸工具增設車輛發動酒測系統等,以期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案,達到酒駕零容忍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目前對於酒駕相關的規範分別訂定刑法第185-3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其中刑法對於酒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政罰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以及「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再犯,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然則上述規定雖一再加重罰則,但目前仍然每年平均約10萬件酒駕取締案件,5-6千件的傷亡人數,顯然政府被動的事後制裁仍無法根治酒駕行為,必須多管齊下才能達到防制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政府除了修法提高刑責、罰款外,對於提供酒精的對象是否比照國外的規範,採用連坐處分,當然這個部分需審慎研議,不要造成過多的牽連,引發民怨。另外對於酒駕的累犯,在行政處罰部分,是否可以研議增加上課受訓的時數,或者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也就是安全鎖,設法降低累犯的情形;此外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部分,交通部應研議大眾運輸工具應全面來加裝,透過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來讓大眾運輸工具能更安全的行駛。
刑法185條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修法不能再等!】
法務部回應民意的速度如同牛車,每次修法時又持反對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才覺醒跟風,我們不能再等。
志揚與國民黨團將於下週召開防堵酒駕修法公聽會,邀請法務部等部會與民間團體,對酒駕防制的執行困境與罰則進行研析。請各部會把立場講清楚!別再說空話!
上報:【直播】酒駕殺人零容忍 吳志揚促修法重懲別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7975
聯合報:吳志揚:支持酒駕肇事加重刑責 預防法案也不能等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30540
⭐107年3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再犯及拒絕酒測者之罰則
⭐107年4月吳志揚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提高酒駕或毒駕,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罰鍰
⭐108年2月吳志揚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成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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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條 在 警察不得強制拒絕酒駕者抽血!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時任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 ... 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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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85 條第1 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 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