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⒈特種文書之意義
刑法第212條對於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
⒉為什麼偽造特種文書罪之法定刑較偽造公(私)文書罪低?
因偽造、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祇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下始具有意義,不具普遍或擴延的性質,其偽造、變造結果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較刑法第210條或第211條為輕之刑。
⒊特種文書與公文書在規範意義上的區別
其與公文書最大的區別在於一個體制較為健全文明的國家社會,國家或公務員往往具有較強的保證功能,一般社會大眾信賴國家有健全的各種法律規定、登記規則與文書制度,因此公文書相對於特種文書而言,通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均涉及法律上重要權利之取得、變更或消滅等影響社會福祉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自難謂為刑法第212條所稱之特種文書。故是否為「特種文書」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並 #應依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
⒋本案分析
本件上訴人偽造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雜項執照」,屬建築法第28條第2款建築執照之一種,非經申請不得擅自建造,此類執照必須管理之目的主要在於確保建築(雜項)工作物的設計與施工過程符合規範之要求,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自屬關於不動產中之建築物重要權利取得之影響公眾重大福祉事項,為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而非特種文書。上訴人予以偽造並行使,原判決亦於理由乙、二、(一)及五內詳予說明成立本罪之論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本判決會放入刑分體系解題書六版內
周易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Search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在 關於特種文書與公文書的區辨💎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特種文書與公文書的區辨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109年台上字第3149號刑法第212 條對於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等所謂「特種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