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網路霸凌換個名字就沒事,再講一次,大錯特錯!其實只要對方在三人以上的公開場合,包含任何公開平台底下的留言,只要指名對你人身攻擊,霸凌,公然侮辱的言論,都可以截圖,協勤警方調查!不要姑息,不要覺得麻煩,因為我處理過這麼多件,真的一點都不麻煩!這些人就是利用大家覺得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的心態,才會有恃無恐!行徑愈是囂張惡劣,網路霸凌絕不縱容!
✏️之前都是王瑞德大哥領路,才能順利提告這些人!以下提供王瑞德大哥的建議,大家可以參考:
由我領頭,大家一起告!
告死這些濫用言論自由丶蹧踏别人名譽的韓粉中的爛咖敗類!
團結就是力量!
集體反擊斬草除根!
最近有些網友遭韓粉柯粉辱駡,向派出所報案卻面臨不受理,理由不外乎網路匿名如何證實是駡你,拒絕受理。
沒有這回事!
這是刑事案件,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否則就是吃案!
首先,你要列印自己臉書等社群網站資料,包括相片,證實你自己就是當事人,擁有告訴權。
再用手機或電腦截圖駡你的網友內容,並進入其臉書,截取其網頁丶照片丶自我介紹資料。全部列印三分,一分報案時附上當證據丶一分自己保存丶一分打官司。
接著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警察機關,包括派出所丶分局偵查隊丶總局刑警大隊報案作筆錄,他們如果說臉書不提供資料,就在筆錄中要求載明調對方Ip,並要求電信警察協助調查!
若遇警方拒絕受理報案,不管任何理由,記下拒絕受理報案的警察單位時間丶地點丶人員,上班時間一狀告到警察局督察室,輕則申誡丶重則記過!
我挺執法保護人民的警察,絕不接受現階段還有吃案想省麻煩不准人民報案的警察!
如果是臉書丶ptt請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其他網路社群媒體請直接寫狀紙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果警察機關說他查不到,就直接到地檢署控告!檢察官會發交警察機關強迫他們查!
在警察機關報案完畢,必須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完成程序。
如果警察機關不受理,也可以到所在地檢署買訴訟用紙,直接將證據等資料裝訂書寫提出告訴狀!
就算完成報案,未必找得到人,但是只要找到,警方會通知對方作筆錄,檢察官會發傳票通知對方出庭。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就再議,再不起訴就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較低,可以直接打民事訴訟,而且不必請律師,必要時找代理人出庭談和解條件。
至於打官司細節,自己上網看人家的經驗!
要伸張正義也得作好功課!
千萬不要縱容這些網路蟑螂!大家加油!
#昨天叫我要大度跟心裡有一把尺的不見了
#是二位正用尺在量肚子有多大嗎
#衛福部呼籲男性腰圍應小於90公分女性腰圍應小於80公分避免心血管疾病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萬的網紅新聞挖挖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作為一個前刑警和父親,高仁和還原真相說出馬國女大生下課後斷魂之路藏疑點,究竟為什麼可以被避免的遺憾會一再發生?#馬來西亞#新聞挖挖哇#馬國女大生#警察#新聞挖挖哇#鄭弘儀#人民保母#新聞挖挖哇2020#兇嫌#治安 【完整版】👉http://yt1.piee.pw/38amfe ⭐請訂閱【新聞挖挖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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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吃案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檢察官吃案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幻象戰機的人肉標靶 🇫🇷
「離譜霸凌的學長學弟制,讓法國空軍顏面掃地...?」在歐洲戰力名列前茅的法國空軍,5月份遭內部檢舉重大的同袍霸凌事件。一名派駐於科西嘉島的年輕空軍飛官,2019年3月剛下基地的第一天,就遭到學長前輩「試膽惡整」,除了各種體罰之外,被害者還被蒙面捆走、強行被五花大綁在空軍「正在實施幻象2000戰鬥機機砲炸射訓練」靶場的標靶上。儘管戰鬥機的對地攻擊訓練,並沒有真的瞄準被害者,但炸射目標只有500公尺左右、轟炸時間長達20分鐘,離譜的霸凌事件因此讓法國社會瞠目結舌,並連帶拉出一連串「軍中吃案」的黑暗陋習。
.
這起讓法軍軍紀掃地的誇張事件,發生在2019年3月27日,法國空軍在科西嘉島的索倫薩拉空軍基地+——一名年輕的空軍飛官X,當時奉命派駐於此,誰知人才剛下飛機、正要往新單位報到之際,卻遭到部隊的「前輩」帶走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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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國空軍事後的內部調查,飛官 X 當時是遭遇部隊長官的新人歡迎惡作劇,主要內容是各種「學長拉正」——一開始,只有命令他在部隊大樓前表演單腳罰站的「人體時鐘」(雙手充當時針和分針的罰站),誰知後來卻突然蒙上頭套、將其五花大綁送上軍車,一路載到基地的空軍靶場,將他綑綁在炸射鏢靶上「等待幻象戰機前來轟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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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回憶:自己雖然是蒙面綁上了標靶,但過程中學長不僅一直口沫橫飛地講述炸射地的狀況,甚至還一路拍照、錄影,接著轟隆而來的幻象2000戰鬥機群就開始朝地面標靶實施「機砲掃射訓練」,「我雖然看不見畫面,但大概能從劇烈的戰機俯衝與砲擊聲響中判斷狀況:炸射的目標距離,最多離我只有5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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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官X就這樣被綁在火網下的標靶鐵柱上長達20多分鐘,直到訓練結束、學長玩夠後,才把他鬆綁載回基地完成報到手續。但這接近於玩命的試膽習俗,卻嚴重地損及飛官X的身心狀況,事件的錄影與照片也一直成為中隊學長們不斷嘲弄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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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肉標靶事件」後,被害人X起初選擇隱忍,並因擔心報復或二次霸凌,而多次向上級申請「轉調部隊」。但他的調動訴求卻一直被基地駁回,因此在2020年底他才正式提出證據,循軍紀管道提出檢舉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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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接獲申訴的索倫薩拉空軍基地高層,雖然按照程序啟動了人評會調查、並證實了「靶場霸凌事件」確實存在,但所有涉案的軍士官都沒有受到嚴重懲處,飛官X依舊被卡在原基地,帶頭的霸凌軍官也只在今年1月被草草施以「禁假處份」——因此申訴未果而害怕反遭職涯報復的飛官X,這才決定委任律師,對法國空軍公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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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常重視部隊軍紀,針對這起疑似霸凌事件,空軍司令部也將進一步深究調查。但對於案情的嚴重性,軍方認為不應過分炒作渲染!」被自家飛官告上法院的法國空軍透過發言人表示:被媒體曝光的人肉標靶綑綁照,雖然是真實無誤,但惡作劇的過程並沒有真正置被害人於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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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曝光的照片,涉嫌誤導公眾視聽,讓人覺得當事人好像被送上靶場,像是俄羅斯輪盤一樣被戰機近距離轟炸。但事實上,事發當日的演訓靶場根本不在這裡——當事人距離最近的炸射彈著點,明明還有『1公里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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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曝光之後,法國輿論也頗為吃驚。因為科西嘉島的索倫薩拉空軍基地,不僅是法軍在地中海重要軍事中樞;該地也長年負責接訓法國與北約空軍的戰鬥與炸射演訓。因此飛官X的故事究竟是單一個案?還是軍中不可告人的霸凌傳統?特別考慮到被害者還是軍方重點培訓的年輕飛行員,種種對於人才的凌辱與不透明的申訴機制,也對於法國空軍的專業形象與團結士氣,也帶來了不小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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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案已被馬賽地檢署受理調查。但後續的真相種種,則還需要法國司法部檢察官的進一步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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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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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學帝雉 #法國 #空軍 #霸凌 #幻象戰機 #軍紀 #軍事 #France #Mirage2000 #pilot #AirForce #Corsica #幻象兩千 #國際新聞 #udnglobal #轉角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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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來賓介紹
01:03 馬來西亞女大生魂斷台灣,警方吃案釀悲劇?
10:46 從偷內褲到殺人,竟無預防機制?
22:18 無重大前科,梁嫌恐逃過死刑?
30:44 失去至親的痛,如何才能走出?
34:07 無論如何犯罪行為,都有可能升級?
42:57 路燈長期沒在開,校方消極沒作為
49:35 與兇嫌見面?恐造成二度傷害?
52:54 全台人心惶惶,計程車之狼
57:52 性侵犯的自白,克制不住自己的邪念?
1:02:10 伴遊小姐遭性侵?竟險些遭到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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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的說明則是,「職股承辦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案件,應該案被告連恆及王孝瑋疑涉行賄現任台南市政府民政局長陳宗彥(前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因上開 ... ... <看更多>
檢察官吃案 在 [轉錄] 蔡正元A錢判刑一年-檢方吃案揭密- 看板PublicIssue 的推薦與評價
心得:詳細看完之後還真是冷汗直流,在大家追求公理正義的時候
只見到許多檢察官躲在角落偷偷的為權貴服務,檢察官不起訴的效果
甚至可以等同於三審法院判決無罪定讞的判決書!!!
也因此識時務者的俊傑們,早在案件尚未公開審判時,就已經
拜託檢察官直接以不起訴處理掉了,哪怕你後面有幾卡車的證據
也沒有用,權利如此巨大的檢察官萬一再跟當權者沆瀣一氣時,
所謂公開透明的法治也只是徒具虛名,
也許是該認真思考,該如何監督這隻龐大巨獸的時候了,
不然,即便蒐集了再多的犯罪證據,
檢察官只靠一張不用交代任何理由的不起訴書,就可保被害安全下莊,
甚至連出庭審判都不必了呢。
from:https://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79475963
五百萬殺價 三百萬成交
蔡正元A錢判刑一年 檢方吃案揭密
遭社運發起罷免的「割闌尾立委蔡正元」,利用擔任中影董事長機會,
業務侵占310萬元,案經中影公司自訴,士林地院判刑一年;中影撤銷委
任律師之後,士林地檢署在承辦檢察官張世聰的違法擴權運作之下,竟然無
視院方的「有罪判決」,偷偷製作一份完全「違反經驗法則」及「基本法律
概念」的不起訴處分書,以求為蔡正元脫罪!
然而,可能因為士林地檢署一心只想「討好」蔡正元,忘了法官在有
罪判決書中明白認定,該案尚有兩名共犯,並未遭到追訴,因此,繼9/15告
發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之後,9/18告發人黃越宏受到資深司法官員提醒,「補
提告發」另外兩名共犯,以利檢方可以繼續偵辦該案。
免得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林朝松及檢察官張世聰兩人,為蔡正元「圖利
脫罪」的放水手法,順利得逞。
該案目前還傳出,有人利用機會,從中賺取好處。
傳言指出,有人透過關係傳話,要求全案一次漂亮「吃案」的代價是
五百萬元,讓「涉案三個人」(蔡正元、李亦杜、洪菱霙)都沒有事!
透過關係傳話的人還特別強調,法官的判決書是「非常明確」地認定
「共犯有三個人」,若只處理「一個」將來另外兩個還會有「屎尾」。
傳話者回話,認為「五百萬元」太高,希望降價。
對方聽到竟「討價還價」,不太高興地回說,要降價可以,但若這樣,
就是只替某人服務,讓某人「保證沒事」脫身,而其他人就不管了。如果這
樣,則自動降價改為「三百萬元」,且要求不得再有任何「殺價」了。
據說,開價的人士很不高興,表示再殺價就不服務了,司法又不是菜
市場,竟還在殺價,實在是很不上道。
爆料之傳話與來回交換意見,最後是否成交?是否涉有訛詐?是否全
部屬實?外人實難得知,有賴檢察官明察。
然,檢視士林地檢署對該案之處理手法,及其特殊「吃案」方式,確
實是有一些「怪怪」之處。
如果仔細檢視「士林地院有罪判決」(士林地院99年度自更字第1號)
,更可發現「開價、殺價」之傳言,確實有運作空間!
內行人士指出,奇怪之處有:
一,全案確實有「三名共犯」!(蔡正元、李亦杜、洪菱霙)
二,確實有「兩個共犯」沒處理,吃案只吃掉蔡。
三,法官認定有三共犯,士檢吃案刻意保留兩個「未不起訴」,正好可
讓檢方進行「續查」,這點最為關鍵,亦符合「開價500萬元、殺價300萬元」
傳言之「伏筆」。
四,法律要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反之,如
認為本就應不起訴者自無須再查(已不受理),士林地檢署卻故意「再查」,
還特地「推翻」法官認定,作成不起訴書,這種罕見的辦案「動機」,非常
可議。似存心為被告打造脫罪保護傘(保證沒事)。
也難怪會有「傳言」,有人藉此索賄。
重新分案 特別指定
難免令人 浮想聯翩
不只如此,爆料人士指出,高院判決不受理後,士檢並未將案子交給
「原」承辦檢察官,而是另外「指定」分案。
眾所周知,「指定分案」就是檢方想「動手腳」時專用之手法;又,
爆料人士也分析,此案會傳出「吃案」及「等待報價」回應等傳言,應該與
「違反常情」的「不起訴辦案」特別拖了一年多也有關。
法官都已調查過且認定有罪,士檢「只能也只要」照抄即可起訴,士
檢捨此不為,故違法律常理加工不起訴,還指定檢察官來推翻一審認定,編
造根本不須(已不受理)的不起訴書,若說此中無鬼(索賄?),無人能信。
不過,此案也因為蔡正元立委名列落實民主政治的「頭號公敵」,是
割闌尾運動的「第一名」(罷免連署已經達到第一步的門檻),同時又是連
勝文的競選總幹事,已引起各界矚目,新的承辦檢察官難以複製「檢察長林
朝松及檢察官張世聰」之吃案手法了;再者,未必每個檢察官都像他們兩人
一般,視法律和理念如無物。
只要有心偵查,找來郭台強隨便多問一點「新證據」,要辦蔡正元一
點困難也沒有,就看新的承辦官員是要「賣案子」?還是要「辦案子」而已?
士林地檢署捨命為蔡脫罪 四手法
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張世聰,「只有一人」而且是「隸屬於」士林地
方法院的檢察署,卻敢創造司法記錄,由隸屬關係下的檢察官自行「推翻」
審判法院法官黃雅君、劉瓊雯、陳彥宏「三人」合議認定蔡正元業務侵占罪
的「判決」!
這史上罕見的「不起訴書」,士林地檢署是101年6月11日分案,到10
2年6月28日偵結不起訴,案號是士林地檢署「偵字第6862號」。
張世聰這份不起訴書,不太可能沒經過檢察長林朝松同意就順利公告。
國人透過此案之「辦案方式」及「吃案手法」,可以非常確定一事,
就是國內檢察署之吃案情形,已經嚴重到無可救藥。
幾乎只要上級有「暗示」,下級多半會「主動」配合,甚至無品的迎
合討好,以求得到上級關愛的眼神與推薦,以便早日「晉升主任」或是「調
升二審」。
綜觀蔡正元業務侵占罪一年,在承辦檢察官「拚死命」打造出的種種
司法罕見怪誕荒謬,大致可以歸納其「手法」如下:
一,法官、檢察官「配置關係」倒錯亂來:
法院組織法58條明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請注意,是法院配置檢察署,不是檢察署配置法院,因此,是檢察官
在公判庭上接受法官的「訴訟指揮」,不是法官接受檢察官的訴訟指揮;還
有,是由檢察官負責提出有力「證據」,經過法官的「自由心證」去認定說
服力而做出判決,絕不是由法官提出「有罪判決」,再由檢察官重新偵查,
做出「無罪心證」之認定的不起訴書。
全球司法體制都沒有這種案例,只有士林地檢署的檢察長林朝松,以
及專門偵辦經濟犯罪的檢察官張世聰敢如此大膽妄為。
法界有人指出,前總長黃世銘都在總長任內犯罪且賴著不走,就可以
看出檢方腐敗墮落的情形,只是,大家萬萬沒想到,平日擁有正派形象的林
朝松檢察長,竟然也是如此令人失望。
二,檢察官的自我認知錯亂:
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有權提起上訴,但檢察官「無權將有罪判決」
的案子,私下重新偵查,濫權做成「無罪終局」認定。
檢察官是負責打擊犯罪的「公權力」,不是負責包庇無罪的「圍勢者」
,如果,法官認定有罪但受限自訴人缺席,檢察官只能起訴,不能濫權私下
偷偷製作不起訴書,以作為無罪之包庇。
甚至,為了替被告無恥脫罪,想盡各式各樣的可笑理由,那些理由看
在法律人的眼中,簡直哀慟莫名,咸認那是一種法律上精神錯亂的理由。
三,基本司法常識之違反:
一審合議庭是由「法官三人」組成,且經過「表決」才作成有罪認定;
檢察官只有一個人,卻可以「重新自行」一人偵查,再作成不起訴認定,且
還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終局效力」。如果這不叫吃案,那什麼叫吃案。
試想,檢察官不追究罪犯,還用心替罪犯找理由,撰寫不起訴書,這
樣的檢察官還叫做檢察官嗎?
很多檢察官都在抱怨,他們案子太多、工作負擔太重,偏偏蔡正元的
有罪案,檢察官只要「照抄」法官判決書的案子就可以被法官接受,結果檢
察官不但不抄,還特別重新花費一年多的功力,全部重新偵查一次,再拚命
替被告找盡歪理,宛如被告的辯護律師,一副就是非要替被告脫罪不可的樣
子。
這種罕見辦案手法一定是遇到「黑手」在暗處偷偷使喚才會如此。
四,法律規定只有起訴,沒有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336條之規定:「檢察官接受(自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
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易言之,就是類似蔡正元這種情形,法官已經判決有罪,但是因自訴
人撤銷委任,卻明明是有罪判決,檢察官就應該續行偵查並加以起訴。
假設,案件在一審是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想再繼續打官司,撤銷
委任律師,則該案也就直接「無罪」確定了,這時,難道檢察官還要重新偵
查,再特別製作一份不起訴書?
因此,法條規定明白指出,檢察官應續行偵查,指的就是「認為應提
起公訴者」才需要「開始或續行偵查」,如果不是「認為應提起公訴者」,
根本就已經結案,無須多加費神,特別製作一份不起訴書。
士林地檢署為蔡正元製作的這份不起訴書,其實就是士林地檢署「放
水圖利」蔡正元的最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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