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訊提供給大家
詳細申請資格規定與應配合事項可以仔細閱讀喲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為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自101年1月1日起針對因自行照顧幼兒致未能就業者,提供「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補助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在家照顧2足歲以下幼兒,低收入戶家庭每月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家庭每月補助4,000元、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月補助2,500元。
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 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另留職停薪者,若領有勞保育嬰津貼補助6個月者,需領畢6個月育嬰補助,仍在留職停薪期間即可在第7個提出申請。
(三)應備資料
1.申請表
2.兒童之戶口名簿;父母雙方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兒童父母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 (無者免付),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5.申請人雙方印章 (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6.未就業一方須備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或退保申請表/育嬰留停證明或由公司開立證明 (最近二年均未就業者免附)
如仍有疑問,可洽本所03-5218231*306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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