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攻擊想救你的人--上報」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580007855472621&id=584986081641475
李忠憲:德文的 Technik Smart Phone News 有關美國送來台灣2,500,000劑疫苗的新聞標題下這樣!
「善良的力量佔上風」
誰在那裡說什麼乞丐、乞丐的?
謝長廷、蕭美琴表現真的非常出色!
針對德國政府這樣的情形,情勢困難,謝志偉要加油喔!
Die Kräfte des Guten setzen sich durch”: Freude in Taiwan und den USA schickt 2,5 Millionen Dosen Covid-Impfstoff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850658631712320&id=100003046621143
謝長廷: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236438131430&id=141189546429
管碧玲 (kuanbiling):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74455049283650&id=112542652141599
招名威教授 毒理威廉: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968121526570085&id=1648387955210132
張博洋講Hak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18224738350851&id=1141695282670470
吳欣岱: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05368830923560&id=114354403358339
張軒豪:因為疫苗不是中國來的,所以台灣接受外國的捐贈就是「乞丐」;但若是中國捐贈台灣疫苗,說法就會變成「都是中國人,大家血濃於水」啦!
#一切都是義和團意識型態在做祟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8286910407288&id=1739443347
黃澎孝:「疫苗乞丐」⁉️
國民黨「討飯」才是乞丐‼️
若非美國相救,國民黨早就被共匪趕盡殺絕了⋯⋯⋯
今天,
大家都很歡喜感動地
迎接美國贈送的
250萬劑莫德納疫苗抵台。
上午
當我看到汪浩臉書的貼文,
更特別感動;他寫道:
♥️「1950年6月27日,韓戰爆發後,美國派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阻擋中共軍隊侵犯台灣。」
♥️「2021年6月20日,美國送疫苗來台灣,阻擋中共病毒癱瘓台灣。」(以上截錄汪浩臉書原文)
是的,
我的父母就是在1950年3月,
隨軍從海南島
逃難到台灣來的國民黨難民。
我父親形容:當時真有
「寧為太平犬,莫作亂世人」
的狼狽無望感💔‼️💔‼️💔‼️💔‼️
我母親說的更直白:
「好得有台灣‼️」要不然
我們在海南島就要跳海了😭😹😭😹😭
蔣介石日記
更記載了:他也曾幾度想要自殺‼️‼️
直到1950年6月27日,韓戰爆發,美國派第七艦隊巡航台灣海峽後,台灣的生存安全才得到了保障⋯⋯。
這對當時
遑遑不可終日 的 國民黨軍民 而言
美國就是
恩同再造的「救世主」♥️‼️♥️‼️
事實上,若不是美國相救
國民黨
早就被共匪趕盡殺絕了‼️‼️‼️
但是,今天這個
被共匪譏為「討飯黨」的國民黨
卻有幾個舔不知恥的「黨國餘孽」
竟然把政府代表全民接受美國
基於共同合作抗疫的互惠原則
贈送的疫苗,誣蔑為「疫苗乞丐」
真是讓我怒火中燒🔥🔥🔥🔥🔥🔥🔥
沒錯!
國民黨來台之初的一二十年
真的就是「美援乞丐」⋯⋯
若不是美國的及時援助
國民黨兩百萬軍民
早就把台灣吃垮了‼️
沒錯!是「美援」
讓我們脫離了乞丐般的潦倒窮困‼️
我永遠不會忘記
兒時領美援麵粉,喝美援奶粉,
吃饅頭夾美援牛油的歡樂滿足⋯⋯。
我永遠不會忘記
穿著美援麵粉袋改製的大褲衩
奔跑在宜蘭四結
美援糧倉廣場的無憂歲月⋯⋯。
沒錯!國民黨就是當「美援乞丐」
才得以苟延殘喘
進而逐漸在台灣站穩腳跟的⋯⋯。
當年,我們這些三四五年級
ㄧ輩的人,有哪個
不是當「美援小乞丐」長大的⁉️
中國人說:受人涓滴,湧泉以報
台灣人說:吃人ㄧ口,還人一斗
但如今,
有奶便是娘的黨國餘孽
氣節風骨蕩然無存
竟然,討飯
討到共匪敵人階下⋯⋯
淪為匪幫豢養的「北京狗」
還無恥幹起了「桀犬吠堯」的勾當
在台灣假藉「反萊豬」之名
大搞反美公投!恩將仇報不說
還包藏分化美台關係的禍心⋯⋯‼️
真是所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也難怪,
來自中國的民主鬥士
汪浩博士語重心長地說:
「台灣要做的就是《清除共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926793610982641&id=100009560914734
Vivian Yen:Taiwan can help,而且人家可以help回來,基本健康交際啦。
現在覺得受人疫苗支援回報就是乞丐的,當初我們主動Taiwan can help的時候,是不是剛好都在酸啊?
是嘛。
做人失敗,思路就是像他們這樣啦。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60380290641308&id=100000081448570
Okinafa Chen:稍微對歷史有點基礎認知的人都知道國民黨就是吃美國奶水長大的政黨,如今認了別人當爹就忘了自己親生父母了。沒有美援基本上中華民國就只是一個打敗仗的軍隊而已,每天在那邊乞丐乞丐的喊,當乞丐能當到身家上億傳奇公務員也只有國民黨能做到吧。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0519591681529&id=1285050172
韓璟:疫苗不夠打:「沒有疫苗害死人!政府草菅人命!殺人兇手!」
有疫苗可以打:「打疫苗害死人!政府草菅人命!殺人兇手!」
.
最早開始花錢買疫苗:「政府花百億買疫苗根本亂花錢!」
後來疫苗買不到:「買不到疫苗都是因為政府不肯花錢!」
.
看到別的國家收到其他國送的疫苗:「為什麼別國送他們那麼多疫苗!台灣政府都沒在好好做外交啦!」
別國送一大批疫苗到台灣:「為什麼還要別國施捨疫苗!當台灣是國際乞丐嗎!」
.
到底想怎樣啦….每天看這些就飽了🥲
.
#我的意思不是政府一定是對的
#而是這樣說詞反覆根本在找碴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4248820320702&id=1608710924
Jin-Chung Shih:【善的循環】
大學時,我領過台大的低收入家庭獎助學金。
(父親早年生意不順,很早就沒在工作了)
而好幾年後,等我當了主治醫師,
我捐款認養了兩名偏鄉兒童。直到她們國小畢業。
----------------------------------
我領別人捐的獎學金,補貼學費生活費,
減輕家庭負擔,
我從沒想過我是乞丐。
我捐款幫助別人(認養只是其中一小部份),
更不會把受贈者當乞丐想。
我不向人乞討,
但我受人恩惠,若無法親報,
我一定將愛傳下去。
這是高尚的「施與受」、萬物之靈才會有的行為。
(國外友人捐疫苗幫助我們,卻有人當做這是乞丐疫苗,
二戰遷台後,國民政府接受了大量的美援,
現在持「乞丐」心態議論的人,
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
這是過去在泰國參加的齋僧。
一大清早天剛亮,包含我在內,所有的人都是在路旁等候,
恭敬地奉上給僧寶的食物與飲水。
布施者心懷喜悅
而受施者平淡一味、沒有分別心,
當時,我並發深願,
祝如母一切有情,永遠安樂。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6481094795031&id=1274561183
蔡秀男:《善的循環- 台積電疫苗的小故事》
到底,「美國援台疫苗功臣竟是郭台銘?」某黨名嘴說:「蔡英文才會當乞丐去求日本美國台積電給疫苗」?
邏輯情報都錯亂!
實在忍不住,就把我知道的(八卦XD),來說個小故事。
(官方說法,一律以總統府或指揮中心公告為準XD)
5月母親節後,台灣疫情漸漸爆發,其實,德國很多車廠與美國蘋果等大公司,唯恐台積電供應斷鏈,紛紛表示要捐贈疫苗給台積電(給台灣?),當時,好像沒有下文。
兩位從小一起長大的,台中一中優秀同學,一位台積副總,一位海線醫界低調大咖XD, 有緣相見。
「同學,你們醫界需要什麼幫忙?」
「同學,戶外的篩檢及檢驗設備,對第一線醫護很需要...」
後來,台積電慈善基金會捐了不少「戶外篩檢室」。
這位台中一中校友,高醫藥學校友,也是我的高醫同班同學,6人讀書會小組組員,外號「童董」跟台積副總同學說:
「同學啊,既然這麼多世界級供應商要捐疫苗給你們台積電,你們又要低調行善,不然,你們就捐疫苗給政府啊…」
這個「童董」獻策對話,比「郭董」5月發願捐500萬劑疫苗,還早了幾週。
兩位台中一中同學,一位在台灣醫界默默努力,一位在科技界默默低調努力,應該開啟了台積電捐助500萬劑疫苗「善念的第一槍」吧!
之後,醫界同學介紹政府高層友人與台積高層及台積電慈善基金會開始聯繫。
後來,經濟部長與劉董,也默默開始洽商合作,聽說指揮官跟台積電也有對話。
一邊,郭董的善心發心,從5/23.6/1.6/10.6/19...大家也都知道。
故事還很長XD,先講這樣,
評論也可以很深度,先短評幾點。
1. 郭董夫妻的愛心,愛台灣愛台灣人民的心,酸民不要否定人家啦。不然,你也來捐500萬(元)就好?
2. 郭董面對的行政法規困難,後來總統國安法律高人出手,以政府授權鴻海與台積電公司,才是公私協力的上策,蔡總統應該關懷慰勉郭董夫婦的辛勞與各方壓力。
3. 郭董與劉董,以及政府所面對的國際現實與兩岸困境,相信透過對話,各方應該都有了互相包容的共識,官民合作,買到疫苗,才是台灣之福。
4. 台積電,鴻海,不管誰先買到,誰沒買到,他們都是台灣之寶,都是護國神人,國人都應該肯定,不要淪為政黨鬥爭利用而分化,大家都在台灣這條船上,同島一命。
4. 台積電,據我所知,的確,在五月初,就默默在行善,在捐防疫物資篩檢站,還有疫苗。
5. 不是「蔡英文當乞丐求台積電」,而是台積電一直在默默在護國,默默在捐物資,默默在進行: 捐疫苗。
6. 那天,我寫了6/18臉書後,「童董」打電話給我,關心國家防疫大事,聊聊他的台積電低調好同學,我才了解台中一中「校友的力量」、「好朋友的力量」、「善的力量」,居然可以像「蝴蝶效應」,影響了台積電慈善捐助的方向,也影響了台灣「疫苗外交」的走向?!
7. 童董說:「台積電他們的企業文化就是默默做事,默默行善,不想出名...」。
其實,童董同學的氣質與家學文化也是如此啊,古意,真誠,老實,低調。
前一陣子,他們醫院鋼鐵人急診主任發心:
急診鋼鐵人Dr.魏
「院長,病人在急診外面帳篷看診太熱太辛苦了,不然我找廠家來隔間裝空調...」
童董二話不說:「好,對病人好,預算不是問題..」
我在臉書看到,建議童董: 「蓋好後拍個照片,放官網,可以讓各醫院見賢思齊,善的循環...」
童董只是平淡地調地說: 「防疫優先,病人好就好...」
默默努力低調行善,台灣最可貴的是人啊!
8. 媒體與某些政黨,覺得台積電很突兀,覺得蔡英文總統太權謀?
我在中山博士班同學明明就有國民黨青壯菁英人才,為什麼不能出頭?老是一些欠缺邏輯論述視野的名嘴在毀黨形象?
見解視野謀略,連人脈情報資訊都輸我XD
其實,台積電,鴻海,劉董,郭董,蔡英文總統,都值得我們的尊重與肯定。
比起那些搶聲量爆衝的名嘴政客或政商「大人物」,
台積電的王副總,童綜合醫院的童董同學Min Che Tung
才是我深深佩服的「大英雄」!
台灣最可貴的是人,是人性,是信任,是善的循環!
善念,可以讓日本人一直想報恩!
善念,可以讓美國人繼續把台灣當真朋友,有新進展!
國人應該有「正知」「正覺」「正信」!
一起祝福郭董劉董的善念,出馬成功,與蔡英文總統互信互助,公私協力合作三贏,才是台灣之福。
台灣加油!
***6/18臉書:
500萬,再加500萬疫苗?!
天祐台灣,公私協力,力大無窮!
6/18 台灣疫苗戰史,進入了高潮迭起的一天。
蔡英文總統正在與兩位董事長會談,無論結果如何,國人要感謝台積電與郭董的善舉與發心。
做為國際談判與法律專家,希望蔡英文總統,能證明自己是值得台灣人民信賴與肯定的總統!
我還是樂觀地期待與預測,
這一週來,讓焦慮病人也安心的期待與預測:
* 6/15
今天夜診,有跟焦慮的病人,稍微聊了一下,希望安他的心:
疫苗(很快)來了,就去打!
大膽預測一下,
純猜測,疫苗戰備一律以指揮中心為準XD:
1. 美國的Moderna 應該快飛來了。(6/18,14:00真的飛來了!)
2. 日本追加的AZ 也不會太久。
3. 郭董的,也必定成!
(6/18沒想到,多了台積電,也要捐500萬劑!)
應該很快也會先飛一批來。
推論理由,放在私密群組。
如果,真的都猜中了。
再來揭牌Why & How...
case study:
「疫苗公共事務系統分析與決策分析...」
*
回顧與公開
6/11 我在某智庫群組的分析,與預測:
「我先猜一下,郭台銘的500萬劑捐贈,應該快成了。」
1. 衛福部指揮官陳時中已軟化:
陳已改口,給自己台階下了: 從高高在上「八要件說」要求「原廠授權書」,到「有原廠出廠證明即可。」
2. 郭台銘的實力財力意志力,500萬劑是捐定了:
他的實力可跟德國買,也可接洽美國,不只可以買德國,也可買美國其他疫苗。
3. 若是買德國疫苗的契約,契約當事人不一定要台灣的郭董企業:
商業契約若是郭董的美國或日本的公司,第三人利益契約,捐贈台灣衛福部,上海復星的代理權,管不到。
4. 郭董若是正在洽商買500萬劑美國的輝瑞莫德那或嬌生疫苗,蕭美琴應該正在幫忙...
5. 衛福部裡法匠幕僚的八要件說或「原廠授權書」說,早被打槍。
官腔官調的新聞稿,也早已重創蔡政府民調,府院黨震驚,應該已取回主導權,總統也急著天天發臉書。甚至傳出要調整隊形(或換人?)。
6. 所以,目前郭董疫苗捐贈的協調運作,主導權已經不在衛福部指揮中心,應該已經是總統府國安團隊層級,與外交部駐外代表接手了。
7. 如果失敗,府院黨民調再降。
8. 如果成功,府院黨民調大補血,執政黨黨民調回升,藍白黨都檢不到郭董的便宜。
政治決策判斷上,府院黨當然要全力幫助郭董,也是幫自己。
總之,現在情勢,早已遠遠超越欠缺超前部署的法匠幕僚專家群的格局視野了。
結論:
蔡英文聯手郭台銘,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無論如何,取得500萬劑德或美疫苗,對他們來說,都已經是「只許成功不能失敗」! 郭董捐贈疫苗,應該會很快成功。
應該不會太久,就會先讓台灣人民看到:
某國飛機先運個幾十萬劑來台灣的畫面。
*相片是一場TUA 醫學會的醫法論壇,我與「童董」當座長主持,正是「公私協力」成功的典範!
有衛福部司長,有醫院院長,有台大醫科同學,有高醫後醫同學,對話溝通,大家都是好同學,好溝通,有「信任」,有「善念」,有「默契」,一起默默努力,改革台灣醫療健保法規制度環境。
劉越萍 廖俊厚Min Che Tung A Nan Tsai
希望郭同學,劉同學,蔡同學,同島一命,也能充滿「善念」與「信任」,一起合作,全面關懷,爭點整理,溝通善解,共創多贏,為台灣人民謀取最大的幸福!!(最多的疫苗XD)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83443581812809&id=100004415593426
【回顧】
【美日同盟】-【援助疫苗】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71367689669967&id=584986081641475
第三人利益契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退基金弊案,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該做的功課」
日前勞退基金的代操弊案,引起全民的憤怒,除了徹查相關交易有無涉及不法,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仍然有許多功課要做,來保障勞工的退休金,免於金融禿鷹的啃食。
*積極追償及時保全,莫讓全體勞工買單
最近十年內,勞動基金發生四起弊案。除本次以外,其他三次共造成逾40億元的損失。
其中,僅安泰投信全額賠償1億7,362萬餘元。日盛、寶來的民事訴訟,今年5月15日被台北地院以非背信罪被害人(僅認定投信公司之員工對公司背信)、未證明損害以及因果關係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訴(上訴中)。
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追償、及時保全,以免求償無門,讓全體勞工買單基金損失。
另外,我要提醒金管會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案恐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影響證券之價格與他人為相對交易之行為)及第4款(意圖影響價格高買低賣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行為)。投保中心更應評估,是否要代表受害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替投資人討回公道。
*積極評估與復華投信的委託契約
這次涉案的復華投信,在109年度的兩次委託經營案,一共取得了130億的代操額度,新制勞退110億、舊制勞退10億、勞保及國保基金各5億,委託期間皆是5年。
復華投信出了這麼大的事情,拿勞工的退休金去承接寶佳倒出來的股票,難道勞金局不能夠跟復華投信解除或終止契約嗎?
其實,依據委託投資契約第23條約定,除了在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勞金局有任意解約權,而且只要乙方有諸如違反相關法令遭主管機關警告或處罰等等情事,身為甲方的勞金局,也可以跟復華終止契約。
請勞金局拿出具體做法,該解除就解除,該終止就終止,不該放任違法業者,繼續代操勞工的血汗錢。
*檢討修正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
在日盛、寶來案中,法院以未證明損害以及因果關係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訴。勞金局要記取教訓,檢討修正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或確認有無另行立法的必要。
例如,對於關係人交易所獲之利益約定或訂定「歸入權」 、約定損害賠償推定計算之方式或懲罰性違約金,甚至要求受託人和其受僱人、經理人等締結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方式,進行妥善的契約規劃,降低求償風險。
*強化勞金局稽核控制,相關人員納入洗錢防制機制
這次涉案的游迺文組長,2015年就被政風列為高風險名單,並屢經檢舉,但均查無不法,甚至還有調職公文被撤回的怪事。
再者,勞金局主要的兩個內控機制,一是公務員財產申報中抽籤查核(中籤率5%),另一是從簽署自律公約者抽籤查核。游組長從未抽中財產申報抽籤查核大樂透,而簽署自律公約的查核,今年也是第一次中籤,才發現他在上班時間購買興櫃股票。勞金局的內部稽核控制,顯然嚴重不足。
另外,依照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主責洗錢防制的法務部,應對勞金局涉及鉅額財產及相關業務者,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請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動起來,該求償的去求償,該提告的去提告,強化相關機制,別再讓勞工的退休金血本無歸了。
第三人利益契約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想和各位一起讀一個在債法學習上首先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債權相對性之原則及其例外」。此議題看似簡單,但其實涉及不少面向,如「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與「債權物權化」等,這些在考試上都是很常見並重要的爭點,也是學習其他進階概念的前提,建議大家可以抽空閱讀。
壹、債權相對性原則
債權相對性,或稱債之關係相對性,是指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為債之關係既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法律關係,當然只能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故不得對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之。
債權是僅得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只有相對效力,屬於相對權;反之,物權則是得對不特定人主張之權利,具有對世效力,屬於絕對權。
舉例而言,甲與乙就A地成立買賣契約,出賣人甲已交付A地於買受人乙,惟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即使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逾消滅時效,甲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甲仍不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之占有土地是本於甲乙之買賣法律關係,具有正當權源,自不得認乙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66號判決)。
然而,買賣契約是債權契約,只有相對效力,不能對抗契約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則若甲再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丙,此時第三人丙即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乙不得以和甲之買賣契約對第三人丙主張有權占有(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民事判例)。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89 號民事判例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 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3243 號民事判例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66 號民事判決
本件承租人既早已向出租人承租土地,事實上予以使用,倘原始出賣人已將系爭土地全部交付予出租人,雖出租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二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果爾,出租人之占有權源倘未被解消,其後手即承租人何以變為無權占有,即屬費解。
貳、債權相對性例外
債權相對性之例外,最主要可分為「涉他效力契約」與「債權物權化」二種類型:
首先,涉他效力契約,是指效力及於特定第三人之契約。例如: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1項)以及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其次,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例外具有得對抗一般不特定人之效力。例如: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分管契約登記(民法826條之1)、公寓大廈規約(民法第799條之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4條)、土地預告登記(土地法79條之1)等。
一、涉他效力契約
(一)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
第三人利益契約,是指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且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第三人並非契約相對人,卻得以契約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即為債權相對性之例外。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成立要件,須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才屬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否則只是所謂的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僅有給付受領權,而無給付請求權。
(二)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是德國實務上以「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理論」所發展出之制度,其內容是,特定契約一旦成立後,不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契約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同時對於與債權人有特殊關係之第三人,亦負有契約法上之保護或照顧義務,債務人違反此等義務時,債務人就該特定範圍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亦應依契約法原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在出租人與承租人成立租賃契約後,因租賃物有瑕疵,致承租人之同居人受害,如堅持貫徹契約相對性原則,則承租人之同居人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其僅得依侵權責任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契約與侵權責任在構成要件、舉證責任、消滅時效、保護客體(權利或利益),以及對第三人行為負責(民法第188條與224條)等均有所不同,如此一來,可能對於承租人之同居人保護不足,故例外使同居人等亦得以承租人之契約對出租人主張契約責任。
二、債權物權化
(一)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若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則在出租人與第三人間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由第三人繼受出租人在租賃契約中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第三人成為原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故承租人可依本條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學說上稱此為一種「債權物權化」之表現。
(二)分管契約(民法第826條之1)
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關於共有人間之約定,在不動產,若共有人已將分管契約或分割協議等於地政機關進行登記,即可發生「物權效力」,即登記後將導致契約或協議發生「債權物權化」,而得拘束不特定之受讓人。至於動產,立法者基於成本考量,並未創設動產之登記制度,故規定受讓人於知悉或可得而知該契約或協議存在時,始能拘束受讓人。
(三)公寓大廈規約(民法第799條之1)
民法第799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公寓大廈之規約對於任何區分所有建物之受讓人均有拘束效力。該二條規定之所以使規約得以發生「物權效力」而一律拘束受讓人,是因為公寓大廈之規約是採取「分散揭露」之方式,即不同社區之規約各自存放在其管理委員會內,而受讓人在成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前,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則規約之內容即存在「公示性」而得發生「物權效力」,具有拘束受讓人之正當性。
(四)土地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全請求權人之權利,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進而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之權利,使請求權人之權利發生「物權效力」,而得對抗不特定之第三人。
在此,應特別注意者是,本條第2項所稱之「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害者無效」,是專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而言,並不包括債權行為。例如:甲將A地出賣於乙,且乙檢附甲之同意書已為預告登記,嗣後甲又將A地出賣於丙,甲和丙間之買賣契約,並不會因為預告登記而無效,理由在於,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丙本不能以自己與甲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對抗契約關係以外之第三人乙,則乙對甲之移轉A地之請求權根本不會受到該買賣契約之影響,因此沒有讓甲丙買賣契約無效之必要。
(五)小結:債權物權化之公示基礎
債權可以物權化的關鍵在於「公示性」,即透過債權的「公示基礎」使第三人可以認識該債權存在,進而發生物權效力以拘束第三人。舉例而言,民法第425條承租人是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使房屋受讓人受租賃契約之拘束;不動產分管契約和公寓大廈規約則是分別透過集中登記(地政機關之分管契約登記)以及分散揭露制(各社區自行存放規約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使共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之受讓人受分管契約與規約之拘束;土地預告登記同樣也是透過登記,使交易後手必須受前手登記之請求權拘束。
債權物權化,有助於當事人(如承租人或共有人等)對於物的事前長期投資,因為當事人不須擔心標的移轉予第三人後,無法繼續依其原有計畫為使用收益。然而,債權物權化,使原本不受債權拘束之第三人(淺在交易者)例外受債權拘束,則潛在交易者必須額外付出資訊成本,用以調查標的是否帶有他人發生物權化的債權。因此,如債權不具公示基礎仍得發生物權化,則潛在交易者必須支付非常高的資訊成本,故制度上通常要求債權物權化,必須以具有公示基礎為前提,以降低潛在交易者付出之資訊成本*。
*不過建立公示制度也必須支出成本,如設置地政登記制度所支出的相關系統成本等是。但我國現已設有完整的不動產公示系統,在投入固定的建置成本後,另外允許分管契約或土地預告登記等,幾乎不會增加多少邊際公示成本,並同時得大幅減少潛在交易者的資訊成本,是有效率的選擇。
https://qiming-law.com/2019/08/26/債法總論:債權相對性原則與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