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讀書館『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徐婉寧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9g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1日(四) 18:30-20:30
【講座介紹】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夜間勞工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公布之日(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本講座除解析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的內容外,將進一步探討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無效,對現行的勞資關係以及個別勞動契約會帶來如何的衝擊。
【講 綱】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內容解析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資方的全面勝利?
🔹一般性保護規定與母性保護
🔹集體勞動條件之決定與個別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那同條其他項次的效力為何?
【延伸閱讀】
👉 http://qr.angle.tw/eo3
#裁判時報 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鄭津津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2期
女工夜間工作/鄭津津
#裁判時報 第102期
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林更盛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享合購優惠:http://qr.angle.tw/gyj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慶祝律師節,滿2000贈〈執業暢銷書〉1本:http://qr.angle.tw/ag1
📢開學季,指定系列叢書任選3本85折:http://qr.angle.tw/tco
裁判時報第108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裁判時報第108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裁判時報第108期 📌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連煜老師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所選任之專家學者,分析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包含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本文分析本號大法庭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對於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計算,有完整的分析論述。
✏關鍵詞:內線交易、不法所得之計算、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關聯所得法
✏摘要:
為解決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5月19日最終裁判認為,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前者以實際所得法計算;後者以擬制所得法計算,且均應扣除手續費等稅費成本。希望能藉此齊一見解,解決長久之紛擾。作者為本案大法庭選任之專家學者,曾以書面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法律意見。本文以下分析本裁定之來龍去脈,以供各界參考,希望臺灣證券法學重要之內線交易規範從此向前邁進,不再因一、兩個法律問題點而讓案件持續進行法庭間的奇幻之旅,不斷更審。衷心企盼臺灣資本市場更加健全、更加公平。
✏試讀
🟧內線犯罪不法所得應如何計算
在司法實務上,過去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以「實際所得法」或「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的判決,或者認為於法並無不合,或者指示高等法院應採「關聯所得法」或是「特殊獲利機會說」,不一而足。而在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107年3月20日)直指:因為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最高法院近來多數見解已不採「關聯所得法」,認為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較符合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及操作可能性原則。綜上說明,臺灣高等法院認為,關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應依個案事實兼採「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應依「實際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非於重大消息公開後10日內買賣股票者,則應依「擬制所得法」計算犯罪所得。
惟其後最高法院又再撤銷前述台開案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判決,本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所持理由是:「立法者係以明文揭示重大消息在公開18小時後,該重大消息已為證券市場之投資人所吸收而反映於股價,若於此時買賣股票,即無資訊不平等之問題,亦不致影響證券市場交易之公平。基於上述立法旨趣,為解決前述關於『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替代價值換算問題,在實務操作上似可以『該重大消息公開前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與該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最近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每股成交均價之差額』,推定為該重大消息對於該公司股票每股價格影響程度之具體表徵。質言之,依上述基準所計算之每股價差,即相當於上述重大消息所造成特殊獲利或避損機會每股之換算價額。
🗒全文請見:內線交易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裁判時報第108期 在 裁判時報第108期- एक्सप्लोर करें 的推薦與評價
劉連煜老師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所選任之專家學者,分析實務界困擾已久之內線交易刑事犯罪所得爭議,包含內線交易罪之利得應分為已實現、未實現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