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次跟大家分享遺囑相關的法律常識,迴響很大,今天我想來跟大家聊聊預立遺囑及辦理遺囑信託的功能與好處~
人死後所遺留下了的財產,在死前如果沒有透過立遺囑的方式規劃安排,並透過信託的方式妥善執行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幸運一點的情況,所有繼承人們可以坐下來好好談個「遺產分割協議」出來,依照協議來進行分配,不幸的情況,就是有一位或數位繼承人不願意與大家協議,導致所有繼承人必須上法院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繼承人們也會因為前人死後所遺留的禮物,彼此間相互仇視,因此,透過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方式,把自己預計如何就遺產進行分配的想法,落實成有法律上效力的「遺囑」,並透過「信託」的方式確實執行遺囑的內容,是有必要的。
透過預立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的方式,除了可以事先安排死後財產分配,節省遺產稅、減少日後訴訟、避免繼承人揮霍遺產,或遺產遭他人覬覦或侵占,並達成財產傳承的功能外,也不用因此擔心在生前即將財產贈與給子女,事後會遭子女遺棄而無依無靠,並且立了遺囑並辦理遺囑信託之後,也不需要擔心就自己的財產在使用處分上,會因為遺囑或信託而受到限制,如:
民法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第1220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1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2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依上述民法的規定,立完遺囑後,還是可以自由買賣、租賃、使用及贈與自己的財產,並且倘若子女有不孝者,或者更孝順者,也可以隨時就遺囑的內容進行改動,而辦理遺囑信託後,雖然自己財產會先移轉到受託人的名下,但受託人仍然會受到雙方所簽定的信託契約拘束,委託人(即立遺囑人)仍可依信託契約的約定,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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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第一次租屋遇到了一些問題想麻煩大家幫忙解答
有爬過文但還是有些疑惑
我於105/12/25跟房東承租房屋
房東希望能夠一次承租兩年
所以就訂了兩年多契約至107/12/25
在106/3左右房東表示他想賣房子
並希望能夠讓房仲帶人來看房子
但女友覺得這樣會造成困擾就拒絕房東
房東當時強調賣了房子也不會影響我們
後來房東就沒在詢問過了
一直到11月底房東又來詢問這件事
說想請房仲帶人來看房子並補貼我們500
但這次房東表示以通知這組買方說房子在承租中
並要求買方給我們2-3個月的時間另外找房子(買方看起來是要自住)
這裡想問問可能會碰到的問題
1.在這裡我應該有權利拒絕房仲帶客人來看房子吧?
2.依買賣不破租賃即使賣房子後我也有權不搬家嗎?
3.如果2是可以不搬 那我應該先告知房東嗎?讓房東自己去跟買方喬?
4.如果房東要硬讓我們搬走是不是只能用提早解約的方式來處理?
5.在合約上有載明一方擬終止契約 需得對方之同意 並給付對方一個月租金當違約金 是否代表房東想要終止合約一定要經過我的同意呢?不得強硬解約 除了違約金我還能要求其他的賠償嗎?
第一次租房子就遇到這個問題
希望能夠讓自己的權益不要睡著了
感謝各位的幫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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