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6/0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 快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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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2] 社福人員勞動申訴溝通平臺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897361400430269
#衛福編編分享時間 #新平台功能強化再提升
●社福人員勞動申訴溝通平臺
http://socialcom.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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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2] 指揮中心規劃推動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作業,加速民眾獲得免疫保護力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897295073770235
#衛福編編報報發文時間:2021.6.2
●指揮中心規劃推動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作業,加速民眾獲得免疫保護力
●記者會直播:https://youtu.be/ecmHJj-scwA
●衛生福利部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日表示,為保障國人健康,使國民即早獲得群體免疫保護力,將推動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作業,並陸續辦理整備作業,包含三大面向:
一、持續擴增COVID-19疫苗接種合約醫療院所,納入基層診所共同提供接種服務。
二、訂定「COVID-19疫苗接種站設置作業指引」,推動包含社區接種站、大型接種站及外展服務等疫苗接種站設置,並透過醫療院所人力及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所招募籌備之疫苗注射護理隊人力,共同協助設置工作。未來公務機關、軍營及企業等,可藉由外展服務,安排疫苗接種以即早獲得保護力。
三、建立「疫苗接種預約平台」,提供民眾預約服務,增進接種便利性。
●後續疫苗逐續到貨,將運用大規模接種作業,推動COVID-19疫苗全民接種,保障全民健康。
#防疫最前線#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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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2] 專家會議決議持續推行AstraZeneca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並確實執行疫苗接種不良事件監測作業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897290367104039
#衛福編編報報發文時間:2021.6.2
●專家會議決議持續推行AstraZeneca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並確實執行疫苗接種不良事件監測作業
●記者會直播:https://youtu.be/ecmHJj-scwA
●衛生福利部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針對近期國內接種AstraZenecaCOVID-19疫苗後嚴重不良反應事件,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已於5月31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進行討論,確認我國首例因接種AstraZenecaCOVID-19疫苗後,引發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後群(ThrombosiswithThrombocytopeniaSyndrome,TTS)之案例。該名民眾經臨床警覺與及時診治,症狀已改善並轉至普通病房持續觀察中。與會專家於綜整相關資料後表示,截至目前國內AstraZenecaCOVID-19已接種461,647人次,本例為我國首例TTS個案,發生率為百萬分之2.1,其他國家如英國於接種第一劑後TTS發生率約百萬分之12.3(截至5月1日),歐盟則為百萬分之6.5(截至4月4日),建議指揮中心應持續監測疫苗接種不良反應事件,並建議符合接種對象之民眾應配合疫苗供應進度,接種COVID-19疫苗。
●本案為30多歲男性,於5月12日接種第一劑AstraZenecaCOVID-19疫苗後,曾出現發燒等身體不適症狀,於3日後逐漸緩解。自5月19日起,出現微燒、持續頭痛、腹痛等症狀,就醫抽血檢查後,發現血小板低下,D-dimer異常升高等,同步影像學檢視頭部、腹部雖未發現血栓病兆,經臨床研判依「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ThrombosiswithThrombocytopeniaSyndrome,TTS)臨床指引」及時診治,個案目前血小板值恢復中,狀況穩定。本案經專家審查,符合布萊頓合作組織(BrightonCollaboration)病例定義,研判為我國首例TTS個案。
●接種AstraZenecaCOVID-19疫苗後28天內,若出現嚴重持續性頭痛、視力改變、癲癇、嚴重且持續腹痛超過24小時以上、嚴重胸痛或呼吸困難、下肢腫脹或疼痛、皮膚出現自發性出血點、瘀青、紫斑等任一症狀,應盡速就醫,並告知疫苗接種史,以利醫師及早釐清病因,並給予適當臨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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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2] 指揮中心公布新增372例本土COVID-19確定病例,另有177例校正回歸個案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897283973771345
#衛福編編報報發文時間:2021.6.2
●指揮中心公布新增372例本土COVID-19確定病例,另有177例校正回歸個案
●記者會直播:https://youtu.be/ecmHJj-scwA
●衛生福利部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日公布國內新增372例本土COVID-19確定病例,另有校正回歸本土個案177例,總計549例。確診個案中新增12例死亡。
●今日新增之372例本土病例,為207例男性、165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今(2021)年5月2日至6月1日。另校正回歸個案177例中,為96例男性、81例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8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3日至5月30日。
●綜上所有本土個案共549例,分布地區以新北市310例最多,其次為臺北市152例、桃園市28例、基隆市18例、苗栗縣12例、彰化縣10例、高雄市5例、臺東縣4例、臺中市3例,新竹縣及臺南市各2例,新竹市、南投縣及花蓮縣各1例。其中雙北地區以外縣市87例中1例有萬華活動史,65例已知感染源,21例關聯不明。相關疫情調查持續進行中。
●今日新增12例死亡個案,共計為男性7位、女性5位,年齡介於60多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3日至5月29日,確診日介於5月16日至6月1日,死亡日期介於5月28日至6月1日,詳如新聞稿附件。
●截至目前國內累計9,389例確診,分別為1,141例境外移入,8,195例本土病例,36例敦睦艦隊、2例航空器感染、1例不明及14例調查中;另24例(新增案7666、案8854)移除為空號。確診個案中149例死亡。
●指揮中心再次呼籲,民眾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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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2] 居家防疫狂用眼Eye眼動起來
https://www.mohw.gov.tw/cp-5017-61163-1.html
防疫期間,民眾居家辦公或學生利用電子螢幕線上學習、閱讀,導致長時間近距離用眼機會增加,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提供以下居家護眼妙招保護靈魂之窗,還可以增進親子感情。
一、用眼時間要控制:孩子近距離用眼如閱讀寫字、使用3C產品時,每三十分鐘應起身活動活動,讓眼睛休息十分鐘。
二、使用螢幕產品要規範:兒童水晶體清澈、透光率高,更容易受藍光傷害,建議2歲以下避免看螢幕產品,2歲以上每日不要超過1小時。
三、閱讀環境要注意:注意家裡看書的光線要充足,用眼環境照度至少要350米燭光以上,書桌光線不直接照射眼睛,檯燈擺放位置應在慣用手的對側。
四、正確姿勢要保持:閱讀時避免趴著或躺著、選擇合適高度的書桌椅,臀部坐滿椅面,雙腳要踩到地、看書或寫字保持30-45公分的距離。
五、均衡飲食要做到:日常飲食種類可以多樣化,天天五蔬果,尤其是維生素A、B群、C豐富的食物,還有深黃色、深綠色蔬果等都可多多攝取,有益眼睛健康。
六、身體活動一起來:疫情期間無法到戶外,本署「eye眼動起來兒童律動MV」唱跳版,可以與孩子一起動一動,增加親子互動的樂趣,也能讓孩子在唱跳過程將歌詞內容逐漸內化,進而培養正確用眼觀念以維護視力健康。
國民健康署呼籲居家防疫期間,別忘了要視力保健,與寶貝一起護眼大作戰。「eye眼動起來兒童律動MV」可連結下方QRcode或於本署網站下載:https://reurl.cc/OX2j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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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1] 公告「110年度居家護理所評鑑因應疫情原則停辦及個案處理作業程序」
https://dep.mohw.gov.tw/DONAHC/cp-3863-61148-104.html
依據: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110年度居家護理所評鑑因應疫情原則停辦及個案處理作業程序」。
二、請逕至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首頁「公告訊息」下載「110年度居家護理所評鑑因應疫情原則停辦及個案處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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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條2項3款申訴 在 公民不健忘-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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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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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在2/1違規行駛禁行機車被檢舉,收到一張罰單就馬上去繳了,結果昨天又收到一張罰單,違規、日期、照片都一模一樣
唯一不一樣的是地址
第一張是信義分局開單
忠孝東路五段729號
引用45條第一項13款 機車行駛禁行車道
罰鍰600元(已繳)
第二張是南港分局開單
忠孝東路五段815號
引用60條第二項3款 機車行駛禁行路段
罰鍰900元(未繳)
這樣的情形該怎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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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還是台北市監理站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3:45:15
好煩 浪費時間去申訴..
有沒有時效啊?
我要清明連假才有空回台北QQ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4:01:43
偶爾繳一次
我都靠檢舉別人舒壓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4:18:25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4:48:54
我也不會知道檢舉人是誰
吧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5:38:03
一個是這樣
另一個是這樣
幹 這是兩張不一樣的罰單
時間只差6秒左右(根據檢舉照片 行車記錄器下面秒數)
不過八成是啦 呵呵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6:56:53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6:58:30
可是車牌就看不清楚
在路口這張車牌才清楚但是沒有拍到字
車牌清楚的沒壓到字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8:16:05
我貼圖都分不清楚惹 罰單不在我手邊
幫老母拍照技術qq
我只是不想繳錢 玩那麼大傷神費時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8:37:08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辦人員不一定會成吧
如果他是分開來檢舉的話
檢舉人就有得玩了 應該是有機會
不過我不太想玩那麼大 嗚嗚
養不起四輪 也沒車位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18:53:37
還是說那個是民事訴訟才那麼麻煩,刑事不會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20:10:35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0/2019 20:22:34
轉彎也都跟著左轉車一起,不常待轉
被開單就當過路費(如第一張罰單,收到就繳錢)
走裡面所節省的時間成本還有避開的風險比罰單的價值還多
不過我當時不記得有和任何車衝突,就是順順的騎在內側,保持車距跟著車流,不擋道,可
兩個都被認證可是只會開罰一個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1/2019 00:40:28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1/2019 13:26:52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罰單兩張照片的時間僅差6秒
且違規地點相距240公尺而已
※ 編輯: gg1259789 (42.73.227.150), 03/22/2019 0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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